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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的括号什么时候能用?

规则原文:权利要求中括号的使用限制

DR-CLM-009要求性 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 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二章 3.2.2 全文约 3281 字

除附图标记、化学式和数学式中的括号外,权利要求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像「(混凝土)模制砖」这种可替换式括号会让保护范围无法确定,只有「(甲基)丙烯酸酯」「含有 10%~60%(重量)的 A」这类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才被允许。

适用时机定稿校对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60%(重量)的A”。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2.2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要求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2.2 把括号问题落实为具体规则: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 10%~60%(重量)的 A」。括号本身不是错,括号制造的不确定性才是错。

括号为什么危险,要看读者无法确定它表达什么。权项里出现「(混凝土)模制砖」,三种读法都成立:砖就是混凝土做的(限定)、砖可以是混凝土也可以是别的材料(可选)、混凝土只是举例(示例)。三种读法对应三个不同的保护范围,而文字没有给出裁决依据。权利要求的价值在于边界确定,一个词的三义并存等于边界模糊,这正是清楚性审查要拦下的形态。

三个程序里的代价。审查阶段,可替换式括号或可选特征括号会以不清楚被指出,答复时要对每个括号表态:要么拆成明确的限定、要么改成上位概念加从权的层次结构,这不是删几个符号的事,是重新确定范围的事。无效阶段,括号歧义是低成本的不清楚攻击点,请求人只需证明存在多种合理解读。维权阶段,法院对含混括号的解释未必站在权利人一边——被控产品落在「括号内内容被排除」的读法上时,权利人无法主张侵权,等于当年省下的文字在判决书里变成了失地。

被明文允许的括号有三类。第一类是附图标记的括号,《实施细则》第 22 条第 4 款单独规定(DR-CLM-008),其含义唯一——标注编号对应关系。第二类是化学式与数学式中的括号,如聚合物的结构单元、公式的运算分组,含义由学科规范确定。第三类是「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本领域约定写法如「(甲基)丙烯酸酯」表示丙烯酸酯与甲基丙烯酸酯两类单体,含量单位标注如「10%~60%(重量)」表示百分比的计量基准。这三类的共同点是:括号的读法在本领域没有歧义,谁读都是同一个意思。

最常见的两类误用要能一眼识别。一类是把括号当可选特征:「壳体(或支架)」——想同时覆盖两种部件,正确的做法是写成上位概念「支撑件」并在从权中分别限定为壳体或支架,或者写两条并列特征。另一类是把括号当解释说明:「电机(优选步进电机)」——「优选」是说明书的语言,出现在权项里既不是限定也不是删除,范围无法确定,且优选信息本应留在说明书作为概括的依据。

反向检验的方法:给每个括号做一次「三问」——括号内容是本领域约定读法吗?删掉括号后句子仍然完整吗?括号内容如果不读,权项范围和读了之后一样吗?三问中有任何一问答得犹豫,这个括号就需要处理。本条与 DR-CLM-008(附图标记的合法括号)和 DR-CLM-017(清楚)联动:括号纪律是清楚性大规则下最具体的落地项之一。

怎么写才合规

全文扫描并分类括号

定稿时把权项中每个括号挑出来,标注它属于哪一类:附图标记、化学式数学式、约定写法((甲基)丙烯酸酯、(重量))、还是其他。最后一类就是待处理清单。化学式与数学式内部还有运算括号,也归入允许类,不要误伤。

可选括号改成层次结构

「壳体(或支架)」的正规解法不是选一种写法,而是上移概括层级:若壳体与支架有共同功能,写上位词「支撑件」进独权,再设两条从权分别限定「所述支撑件为壳体」「所述支撑件为支架」。这样范围覆盖住了,每条权项的含义也各自确定。

解释性括号移入说明书

「电机(优选步进电机)」→ 权项只写「电机」或「驱动电机」,「优选步进电机」写进说明书实施方式并给一个步进电机的具体实施例。概括词加优选方案的结构既能覆盖宽范围,又留有缩窄退路,这正是括号想表达而表达不了的东西。

约定写法保留但要核对

「(甲基)丙烯酸酯」「(重量)」这类括号可以保留,但要确认两点:本领域确实普遍这样写(可查教材、标准、行业文献),且说明书中对该写法有正常的使用或说明。约定写法的判断以领域习惯为准,不要自创「本领域应该能懂」的括号。

同义括号统一改写句式

有些括号是句式习惯造成的:「壳体(铝合金)」应写成「所述壳体(1)的材质为铝合金」;「温度 80℃(或更高)」应写成「温度为 80℃以上」。把括号内容还原为正式句子的成分,句子变长了,但每个词的语法地位都确定了。

示例:反例与改法

反例

1. 一种(混凝土)模制砖,其特征在于,砖体内设有贯通孔。

问题审查指南 3.2.2 给出的原例。括号的三种读法(限定、可选、示例)在文字上无法裁决:砖体可以是混凝土制,也可以是其他材料制但与混凝土有关联,读者只能猜。该权项违反《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清楚要求,审查员会要求改写。

改法明确限定关系:「一种模制砖,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制砖由混凝土浇筑成型,砖体内设有贯通孔」。若想覆盖其他材质,改用上位主题名称「一种模制砖」并写「所述模制砖的坯体由混凝土、粉煤灰或矿渣中的一种或几种成型」。

反例

4.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部为壳体(或支架),其上设有安装孔。

问题括号表达可选特征,「壳体」与「支架」是两种不同的部件形态,读者无法确定保护范围覆盖哪种、还是两种都覆盖。这是常见错误清单里「用括号表示可选特征」的典型形态,不清楚问题之外还牵出支持问题:说明书若只写了壳体,支架无从依据。

改法独权写「所述支撑部为板状或筒状的结构件」,从权分别限定「所述支撑部为壳体」「所述支撑部为支架」,并在说明书中各给一个实施例。

反例

5.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送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源为电机(优选步进电机),电机的输出端连接丝杠。

问题括号里塞进了「优选」二字,这是实施方式的语言。权项范围因此无法确定:被控产品用伺服电机算不算落入?「优选」是建议还是限定,没有答案。同时该写法暴露了概括依据不足——若说明书有多个电机实施例,根本不需要在权项里补充说明。

改法权项改为「所述驱动源为电机,所述电机的输出端连接丝杠」,步进电机作为优选实施方式写入说明书,并附一个具体型号的实施例。

反例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括(甲基)丙烯酸酯类单体 10%~60%(重量)、引发剂 0.1%~1%(重量)。

问题这一条里的括号全部属于允许的形态:「(甲基)丙烯酸酯」是高分子领域的约定写法,覆盖丙烯酸酯与甲基丙烯酸酯两类;「(重量)」标注百分比基准,读法唯一。保留这些括号没有歧义风险,强行改写反而生硬。它用来对照识别:合规括号的特征是领域读法唯一。

改法无需修改。定稿时只需确认说明书中对这些写法的使用与权项一致,且重量百分比与重量份数两种口径没有混用。

边界与例外

常见误区

提交前检查清单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