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接近」「等」「或类似物」原则上不能进权利要求,因为它们通常让范围不清楚;但这组词走个案判断——本领域对「约 10%」有公认波动范围时可以保留,判断标准始终是保护范围能否确定。
适用时机定稿校对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2.2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2.2 写明: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注意措辞是「一般情况下」「通常」——与同节对「例如」「最好是」的绝对禁令不同,这组词的规则形状是:先推定不行,再个案判断。
个案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是否导致范围不清楚。判断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约定。「约 10%」如果指的是浓度,而该领域配制方法对浓度有公认的容差,那么「约」的语义被行业惯例锁定,范围可以确定,允许;「约 50℃」如果本领域对这个量没有任何公认波动范围,上下 1 度算不算、10 度算不算无法回答,范围漂浮,不允许。同一个词,结论完全取决于语境有没有锚点,而不是词本身。
「等」「或类似物」的问题机制不同:它们使列举开放。「A、B、C 等材料」的清单是否封口没有答案,范围变成一个无法穷尽的集合;「或类似物」连集合的判断标准都没有。对这两个词,个案判断的通道实际上很窄:除非「等」在技术领域有固定用法且含义公认,否则都应处理成封闭列举或参数限定。撰写时把「等」当安全词使用,是最常见的误用形态。
「接近」的浮动比「约」更大。「接近 1000rpm」,差多少算接近没有任何锚点,几乎总是不清楚。个别场景下领域惯例能锁住它,比如描述共振点附近的区间,但这类场景应当直接写成数值区间,而不是指望审查员接受「接近」——写区间是把含义交给自己的文字,写「接近」是把含义交给对方的解释。
与 DR-CLM-018 的分工。同一节里,两组词禁令强度不同:双范围词(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一律不许;含义模糊词(约、接近、等、或类似物)个案判断。审查意见的形态也随之不同:对前者的意见是「不得使用」,对后者的意见是「导致范围不清楚,应删除或改写」——后者的答复空间更大,但需要申请人拿得出本领域约定的证据。两者常在同一份文件里同时出现,检索词表要分开维护。
写错的代价。审查阶段,含「约」的权项会收到范围不清楚意见,答复要么删词(通常同时收窄范围)、要么提交本领域公差约定的说明;无效程序中,裁判者对「约」的解释倾向从严,主张落入的一方要证明被诉数值在合理波动内,举证负担落在专利方;维权程序中,「约」的边界解释是高频争议点,判赔所依据的技术特征范围常因一个「约」字而缩水。写错的成本不只在一轮审查意见,而在整个权利周期的解释确定性。
替代方案与联动。三个方向的替代:数值改区间(「约 50℃」改「48~52℃」);开放列举改封闭加从权(「A、B、C 等材料」改为独权「A、B 或 C」,扩展项进从权并回说明书补支持);「或类似物」删除或改参数边界。与 DR-CLM-013 的联动点是并列项末尾不得出现「类似物」这类开放项——两组规则在「范围必须能从文字确定」这一点上交汇。
怎么写才合规
分词表逐项检索
定稿时对权利要求文本检索:约、大约、接近、近似、等、等等、或类似物、之类、上下。「等」要区分列举收尾与惯用词——「等直径」「等间距」里的等不是列举收尾,勿误伤;其余命中逐个进入个案判断。每处命中记录处理结果,作为定稿校对的留痕。
约字逐个找锚点
每个「约」问一句:本领域对这个量有没有公认波动范围?有(标准公差、行业通行容差),保留并在说明书写明依据;没有,改成数值区间。改区间的宽度依据是说明书实施例数据,不要拍脑袋给一个 ±5%——区间端点在后续程序里都要经得起支持审查。
数值全部区间化
凡说明书有实测数据的参数,权项直接写区间,从权给更窄的优选区间。区间化之后「约」自然失去存在必要;反过来,权项里出现「约」通常说明撰写时对数据没把握,它是补数据的信号,而不是一个可以保留的措辞习惯。
列举封闭化
「等」「等等」出现在列举末尾时,判断清单能否封闭:能,删「等」补全;不能,写参数边界(「密度低于 3g/cm3 的轻金属」)代替逐项列举,前提是说明书给足了参数支持。任何情况下「等」都不作为兜底词保留在权项里。
或类似物一律处理
「或类似物」「或类似结构」「或之类」没有个案判断余地,删除开放词、封闭列举,或改写成有明确边界的限定条件。「类似」到什么程度不存在公认标准,保留它等于把范围解释权交给对方;这一点与并列项要求含义清楚(DR-CLM-013)同理。
保留项书面留据
确因领域惯例保留的「约」,在说明书中加一句出处明确的约定说明(引用的标准编号、公差条目),并在答复可能的不清楚意见之前就把这条证据备好。没有书面锚点的「约」,在任何程序里都守不住;有书面锚点的「约」,答复时可以据以主张范围清楚。
示例:反例与改法
1. 一种聚合反应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应温度约为 50℃。(本领域对该温度无公认波动范围)
问题「约」使温度边界漂浮:48℃、52℃、55℃ 是否落入范围没有判断标准,而该领域对这个量也不存在公认的容差约定,落入指南 3.2.2 所述范围不清楚的情形。审查阶段会收到删除「约」或改写的意见,答复时无法举证本领域约定。
改法改区间:「所述反应温度为 48~52℃」;区间端点须有说明书实施例数据支撑,另立从权「所述反应温度为 49~51℃」作为优选台阶。
1. 一种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强纤维为碳纤维、玻璃纤维、芳纶纤维等。
问题「等」使列举开放,除三种已列纤维外还包括什么无从知晓,保护范围无法确定。审查员会要求封闭列举或改写;无效程序中该权项因范围不清楚可被单独攻击,且这个缺陷出现在材料主限定上,牵动整条独权的稳定性。
改法封闭:「所述增强纤维为碳纤维、玻璃纤维或芳纶纤维」;若确需覆盖更多种类,回说明书补各纤维的实施例,再以参数限定写「所述增强纤维为拉伸模量不低于 50GPa 的纤维」。
1. 一种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结构包括卡扣或类似结构。
问题「或类似结构」没有判断标准,类似到何种程度完全开放,整条特征的边界无法确定,属于指南点名的含义不清项。这类写法即使出现在从权中,也会牵连引用它的上位权项的稳定性;侵权比对时它起不到任何限定作用。
改法封闭列举或写结构:「所述连接结构包括卡扣,所述卡扣包括设于所述第一板体的凸起与设于所述第二板体的卡槽,所述凸起卡入所述卡槽时两板体沿厚度方向锁定」。
1. 一种标准溶液配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液的浓度为约 10%(质量分数)。(该领域标准配制方法对目标浓度有公认容差)
问题这是允许保留的情形:本领域对「约 10%」有公认波动范围,「约」的语义被行业惯例锁定,保护范围可以确定,不落入范围不清楚。它与第一例的区别不在词,而在语境有没有锚点——个案判断正是这条规则的核心机制,同一写法换个领域结论就反转。
改法无需删除;建议在说明书中写明所依据的标准配制方法及其容差条目,使「约」的含义在文件内也有文字锚点,进一步压缩争议空间。
边界与例外
- 本领域有明确误差约定时,“约”可以保留(如“约10%”在本领域有公认波动范围)
常见误区
- 数值后随手加「约」,未查本领域有无公差约定。
- 列举末尾用「等」当兜底词,清单不封闭。
- 用「或类似物」「或类似结构」收尾的特征句。
- 写「接近」某个数值,且无领域惯例锁定区间。
- 保留「约」却拿不出书面依据,答复审查意见时补不了证据。
- 把「等直径」「等间距」这类惯用词误当列举收尾误删。
- 改区间后端点数值没有实施例数据支撑。
提交前检查清单
- 是否对权利要求文本检索过约、大约、接近、近似、等、或类似物、之类?
- 每个保留的「约」是否都能指出本领域公认的波动范围约定?
- 所有列举是否已封闭,「等」未被用作兜底?
- 数值是否已写成区间并配有实施例数据?
- 「或类似物」类开放词是否已全部清除?
- 保留的模糊词是否在说明书中写明了依据出处?
- 「等直径」等惯用词是否已区分于列举收尾的「等」?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