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撰写审查百科›背景技术里引证专利文件要注意什么?

背景技术里引证专利文件要注意什么?

规则原文:背景技术引证文件的合规要求

DR-SPE-005要求性 说明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二)项 · 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二章 2.2.3 全文约 2757 字

引证不是「提一句文献」,而是给出一份别人能查到的出处:专利文件写国别 + 公开号(最好加日期),非专利文件写标题 + 详细出处,而且公开时间必须早于本申请——引错时间的文献,等于把不是现有技术的东西当成现有技术。

适用时机背景技术中引证专利或非专利文献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或申请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或申请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2.3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2.3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1 款第(二)项只要求「尽可能引证」,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2.3 一旦引证就给出格式与时间的双重约束:专利文件至少写明国别、公开号或申请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或申请日;非专利文件写明标题和详细出处;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专利文件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时间条件不是形式主义。背景技术里出现的内容,读者会默认它是现有技术;如果引证的是一份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后才公开的文献,它根本不能用来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写进背景技术就等于自相矛盾——既不能用,又暴露了检索不严谨。专利文件之所以放宽到「不晚于本申请公开日」,是为了容纳抵触申请这类特殊情形(见 DR-SUB-006)。

格式要求对应的是可核查性。「参见相关文献」「业内已有报道」这类写法在检索阶段毫无用处:审查员无法确认你说的是哪一份文件,也无法判断你指出的缺点是否真实存在。写出国别、公开号、日期之后,任何人都能在几分钟内确认引证是否属实——这也是撰写者对自己论述的一种约束。

引证与充分公开是两条独立的线。指南明确:满足引证要求的,视为说明书已经记载了被引证文件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达到了充分公开的要求。把关键的工艺参数、结构细节交给「参见 XX 文献」,在需要证明「能够实现」时几乎无法成立,因为举证责任实际上被转给了读者。

外文文献还有一层语言要求:应以原文文字写明出处,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置于括号内。实务中常见的是只写中文译名、不写原文标题,导致同一篇文献无法被准确回溯;这种「翻译过的出处」在检索时等同模糊指代。

引证文件的选择还会影响后续答辩:如果背景技术只引了一份与方案相距较远的文献,审查员很可能自行检索出一份更接近的,届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对方确定,两部分划分的论述就会陷入被动。

怎么写才合规

专利文件按「国别 + 号 + 日期」三段写

标准写法是「公开号为 CN1xxxxxxxxA 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日 2023-05-10)公开了……」。国别不能省(同样的号段在不同国家都可能出现),公开号与申请号至少要有一个,日期建议给出,因为它直接决定这份文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

非专利文件按「作者 + 标题 + 出处 + 年份」写

例如「张三等,《锂离子电池热管理综述》,《电源技术》2021 年第 45 卷第 3 期,第 210-215 页」。标题与出处缺一不可:只有标题找不到原文,只有出处无法定位具体内容。网络资源要给出可长期访问的地址与访问日期。

引证前先核一次公开日

把引证文献的公开日与本申请申请日并排比较:非专利文献必须早于申请日;专利文献不得晚于本申请公开日。日期在边界附近的,宁可换一份更早的文献,也不要在背景技术里留下一条时间上站不住的引证。

外文文献保留原文,再附中文译文

写法是「原文标题(中文译文)」,例如「JP 特開 2020-123456(公开日 2020-08-13,〈散热构件的制造方法〉)」。只写中文译名会让文献无法被回溯,也让引证在形式上不完整。

关键内容不要靠引证代替

凡是与「能否实现」直接相关的参数、步骤与结构,必须写进说明书正文。引证适合用来交代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与出处,不适合用来转移必要技术内容——后者在实审与无效程序中都会成为软肋。

引证数量与位置要克制

背景技术引证两到三份即可,重点是那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把十几份文献堆在背景技术里,既拉长篇幅,也模糊了「本发明相对哪一份文件做出的改进」,反而削弱技术问题的锐度。

示例:反例与改法

反例

现有技术中已有相关报道(参见相关文献),但其散热效果不理想。

问题既没有出处,也没有具体内容:读者无法确认指的是哪一份文件,「效果不理想」也没有任何可核查的依据。这类表述在审查中不会被当作有效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也因此失去落脚点。

改法改为「公开号为 CN1xxxxxxxxA 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了在壳体外侧设置翅片的方案(公开日 2022-11-03),该方案在翅片间距小于 3mm 时风阻快速上升,导致单位风量换热量下降」。

反例

背景技术引证一份 2025 年 3 月公开的论文,而本申请申请日为 2024 年 12 月。

问题引证文献的公开日晚于本申请日,按指南不得作为背景技术的引证(专利文件同样不得晚于本申请公开日)。这样写不只是形式问题:它暴露了检索口径混乱,还可能让审查员怀疑技术问题的真实性。

改法换一份早于申请日的文献作为引证,或删掉具体出处、改为对现有技术状况的定性描述(不指名具体文献),避免出现时间上不合规的引证。

反例

引证日本特开文献时只写「日本某专利公开了……」,没有公开号也没有译文。

问题缺号与缺原文标题,文献无法被检索;同时「某专利」这种模糊指代等同于没有引证。若该文献内容确实关键,还会被认为公开不充分——因为读者无法据此获得技术信息。

改法补全为「JP 特開 2020-123456(公开日 2020-08-13,〈散热构件的制造方法〉)」,并在括号内给出关键内容的中文译文。

反例

具体实施方式写「烧结工艺参见《陶瓷工艺学》第 3 章」,未给出任何温度与时间。

问题把满足 26.3 必不可少的内容交给了引证。指南明确这类内容不能以引证方式撰写;读者按图索骥也未必能复现,因为教科书的章节通常给出的是通用原理而非本案适用的窗口。

改法把关键条件写进正文:「1450℃ 保温 2h 后随炉冷却」,引证只用于说明该工艺的一般原理,不承担参数交代的职能。

边界与例外

常见误区

提交前检查清单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