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5条列举六类不授权客体: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及所得物质、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多数有对应的改写路径,关键是把「发现」转成技术方案、把规则落到技术手段上。
适用时机案件立项、技术方案初步评估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第 25 条第 1 款逐项列举:(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 4 节逐项给出判断口径。这是法定排除,不因方案新颖而豁免,初审和无效程序都会引用。
六类排除各有制度理由。科学发现揭示的是自然界已存在的规律与现象,不是人的技术创造,专利法保护的是改造世界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认识世界的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指导人的思维推理,不采用技术手段;诊断治疗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出于公共健康政策与医生执业自由的考虑不授予垄断;动植物品种由专门的品种权制度保护;原子核变换涉及国家管制;印刷品标识设计属于商标与标识的功能范畴,外观设计制度不保护标识功能。
判断的落点在权利要求本身。诊断治疗方法看两个要件:直接实施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目的是获得诊断结果或治疗效果;以离体样本为对象的方法(血样检测、离体细胞培养)不属于治疗诊断方法。智力活动规则看方案里有没有技术手段、解决的是不是技术问题;纯算法流程、评分规则、组织管理方法落入排除,算法与技术处理对象和硬件资源结合后可以脱出。
写错的代价几乎没有修改空间。第 25 条的缺陷是类型缺陷,改写主题意味着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在审查阶段补写等于超范围;初审驳回后,另案重报是唯一出路,原申请日作废。如果方案在授权后被他人以第 25 条提起无效,权利整体归零。立项阶段一次对照,省掉的是整个申请周期。
每类排除都有例外通道,撰写就是找通道的过程。动植物品种本身不授权,但其生产方法可以授权,主要是非生物学方法(人工介入的杂交、诱变、培育流程)尤为稳妥;诊断治疗方法不授权,但诊断用器械、试剂盒、药物化合物可以授权,以离体样本为对象、获取中间结果的方法也可以授权;智力活动规则不授权,但解决技术问题的计算机程序方案不属于智力活动规则。
本条与相邻规则的分工:DR-SUB-002 的第 5 条排除具体发明的性质,本条排除客体的类型,立项筛查先过类型再过性质;DR-SUB-001 的技术方案三要素(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正是脱出智力活动规则的检验工具;DR-DOM-001 管主题名称与内容的一致性,第 25 条改写后的新主题也要过这一关。六类对照是客体筛查的最后一道闸。
怎么写才合规
主题名称先对六类
把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列出来,逐一对照六类排除词:发现、规律、方法(诊断治疗)、品种、变换、标识设计。含「一种……的诊断方法」「一种……的游戏规则」「一种……品种」的立即标记,进入改写流程。纯产品名称(装置、组合物、试剂盒)通常安全,仍要看内容。
发现转成技术方案
交底若写的是新规律、新现象、新性质,先问:基于这个发现能做什么。把发现转化成应用它的方法或产品:分离提取方法、制备方法、检测方法(以离体样本为对象)、含该物质的组合物。发现本身写在说明书的背景与技术原理部分,作为方案的依据而不是保护主题。
规则落到技术手段
软件与算法类方案,检查三件事:处理的对象是不是技术数据(图像、信号、传感数据,而不是分数、赔率、考勤);用的手段是不是技术手段(滤波、编码、硬件调度);解决的是不是技术问题。三项都占住,权利要求里写出具体的技术步骤与硬件载体,不带纯思维规则的表述。
诊断治疗改写为产品
以人体动物体为直接对象的方法权项,改写成三类可授权形态:所用器械(一种介入装置、一种手术定位器械)、所用药物或组合物、离体样本的处理与检测方法。以「获得中间结果」为限定的方法(仅提供辅助判断信息、不直接得出诊断结论)也可保留,但要写明中间结果与后续人工判断的衔接。
品种改生产方法
动植物品种主题改为生产方法主题,突出人工介入:亲本选择、授粉方式、诱变处理、培养条件。方法要写明主要步骤是非生物学的技术操作,品种特征作为结果在从权或说明书中体现。单纯依赖自然繁殖规律的流程不要写,容易被认为仍属于品种本身。
六类对照表收口
提交前把全部权利要求过一遍六类对照表,每项回答:是否属于发现、是否含纯规则、是否以活体为直接对象、是否为品种本身、是否涉及核变换、是否为标识性设计。六问皆否才收口。改写后的权项再过一遍 DR-SUB-001 与 DR-DOM-001 的常规筛查。
示例:反例与改法
1. 一种肝癌的诊断方法,其特征在于,采集受检者血清,检测甲胎蛋白浓度,当浓度高于阈值时判定为肝癌。
问题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目的是直接得出诊断结论,落入第 25 条第 1 款第(三)项。这类权项在初审会被驳回,且无法在原案上改成可授权的方法——改对象等于引入新内容。
改法改为离体方法:「1. 一种肝癌辅助诊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离体血清样本检测甲胎蛋白浓度,将检测结果提供给医师作为辅助判断依据」,或者改为产品:「1. 一种肝癌辅助诊断试剂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甲胎蛋白抗体包被的检测板与显色底物」。
1. 一种棋牌类游戏的计分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玩家出牌顺序与牌型组合计算得分,得分高者获胜。
问题方案指导人的思维与游戏行为,不采用技术手段、不解决技术问题,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使写得像算法流程,处理对象是游戏得分而非技术数据,脱不出排除范围。
改法若确有技术内容,转到技术载体上:「1. 一种电子计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读入玩家出牌信息的识别模块、按预设计分规则计算的处理器与显示模块」,并把计分规则作为装置的功能在权利要求中与技术结构绑定。
1. 一种高产水稻品种,其特征在于,株高 90~100cm,穗长 18~22cm,千粒重 26~28g。
问题动植物品种本身属于第 25 条第 1 款第(四)项,无论特征写得多具体都不授权,由品种权制度另行保护。这类主题在初审阶段直接驳回,品种特征描述无法挽救客体缺陷。
改法改为生产方法:「1. 一种水稻的育种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亲本甲与亲本乙杂交,杂交后经 30℃ 浸种催芽、秧苗期控水炼苗、分蘖期追施分蘖肥,收获株高 90~100cm 的种子」。
1. 一种从土壤中分离的化合物甲,其特征在于,化合物甲具有式(I)所示结构。
问题以自然界已存在的物质本身为主题,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揭示的是已存在的对象而非技术创造。化合物结构式无论是否首次报道,都以发现的面目出现,落入不授权客体。
改法转为技术方案:「1. 一种化合物甲的分离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土壤样品经萃取、柱层析与重结晶纯化,得到式(I)所示化合物」,或「1. 一种杀菌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式(I)所示化合物甲与载体」。
边界与例外
-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 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所用的产品、器械、药物可授权
-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案若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不属于智力活动规则
- 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用于和平目的的特殊情形,按指南具体判断
常见误区
- 权利要求主题是「一种……的诊断方法」「一种……的治疗方法」。
- 方法权项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
- 软件方案只写算法步骤,处理对象是分数、赔率、名单等非技术数据。
- 动植物品种本身作为主题,未改写为生产方法。
- 自然界已存在的物质直接以结构式主题申报。
- 把疾病的诊断包装成参数测量,但目的仍指向诊断结论。
- 游戏规则、评分方法、组织管理流程写成权利要求。
- 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图案写成外观设计申请。
提交前检查清单
- 主题名称是否命中六类排除的任何一类关键词?
- 方法权项的直接实施对象是否为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
- 诊断类方法是否已改为离体方法、器械、试剂盒或中间结果限定?
- 软件方案是否具备技术手段、技术数据、技术问题三要素?
- 动植物主题是否已转为含人工介入的生产方法?
- 科学发现是否已转化为分离、制备、应用类技术方案?
- 改写后的主题是否仍与说明书内容一致(DR-DOM-001)?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