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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内容侵权了,责任由谁承担?

更新于 2026-11-06 · PATNER 产品团队

简答

按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施行的专门意见,AI 侵权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法院综合考量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必要措施与获利情况,在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责任。用户恶意输入侵权提示词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用户自己担责;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展开说明

归责基调:一般过错责任,不是无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第 3 条确立了基本归责: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的,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起草者的解释是,生成式 AI 只是向人类提供信息,一般不会直接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与民法典无过错责任体系的适用前提不符。

这意味着追责的关键变成「谁有过错」:明知或应知侵权风险而未采取合理措施的一方,才承担相应责任。

三方角色,责任各不相同

开发者(训练与提供模型)、提供者(面向用户部署服务)、使用者(输入提示词获得内容并使用)三方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意见》要求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依法合理认定各自责任。

两个已经写明的具体规则值得记住:网络用户通过输入侵权提示词等方式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损害的,该用户依法担责;生成内容侵权、经权利人通知后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等必要措施的,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必要措施」是各方的安全阀

与平台治理的避风港逻辑一致,AI 服务链上的各方都有一个低成本的保护动作:建立并执行投诉处理机制。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停止生成、下架内容、处理滥用账号,可以截断责任扩张;反过来,无视通知或故意为滥用提供便利,过错就坐实了。

企业内部使用 AI 的场景同样适用:员工用 AI 生成了侵权内容并对外使用,企业作为使用者的注意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核。这就是为什么机构应当在 AI 使用制度中写明对外发布前的人工审核环节——审核留痕本身就是过错抗辩的证据。

对知识产权行业的落点

对专利代理机构与企业 IP 部门,责任规则落地为三件事:选择服务提供者时评估其投诉与内容治理机制;内部使用制度里固定「人审核后发布」的流程;发现侵权纠纷时第一时间保存提示词、生成记录与通知处理记录,这些既是己方无过错的证据,也是向真正过错方追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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