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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各国接受度?

更新于 2026-11-06 · PATNER 产品团队

简答

三个法域三种写法:中国自 2023 年审查指南修改后已明确接受以计算机程序产品为主题的产品权利要求;美国实务以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为标准形态,程序产品表述容易被 101 与 112 两头夹击;欧洲可写,但须在运行时产生技术效果。

展开说明

中国:已放开,但要写实

2023 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审查部分明确了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权利要求写法:主题名称可以是计算机程序产品,方案中记载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的步骤。此前实务主要依赖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两者目前并存。

意义在维权路径:存储介质权项覆盖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介质的行为;程序产品权项更贴近通过网络提供程序的形态。程序本身在中国仍不能单独作为客体授权,权项必须落到产品上。审查口径可参考 《专利审查指南》(2023) 计算机程序审查标准解读。

撰写要点:程序产品权项以程序指令为组成,虚拟装置权项以功能模块为组成,同一份说明书可以支撑两类,但虚拟装置的结构化描述不能省,否则从权缺支撑,见 软件专利写虚拟装置权利要求有什么用。

美国:非暂时性是关键字

美国实务的标准形态是存储介质型权项:一种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存储指令,指令被执行时实现某方法。非暂时性这个限定来自联邦巡回法院对信号类权利要求的否定(In re Nuijten),缺了它,权项可能被读成覆盖传输中的信号,落入不可专利的客体。

程序产品在美国不是禁区,但风险集中:101 上容易被指为抽象概念的信号载体,112 上容易被指为功能性描述缺乏结构。目标市场是美国的,稳妥做法是同时保留介质权项与系统权项,程序产品权项作为补充,判断标准可对照 美国专利申请的 101 与 112 风险怎么防。

还有一个实操细节:介质权项要写明非暂时性,同时避免把介质本身的物理特性(容量、接口)写进独权,否则竞品换一种存储形态即可规避。

欧洲:用技术效果解锁

欧洲专利公约排除计算机程序本身,但 1999 年的两条复议决定确立: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若产生超出软硬件正常交互的技术效果,不属于排除范围。因此计算机程序产品在 EPO 并非不可用,前提是权项把技术效果写清楚。

EPO 更看重权项类别的对应关系:方法权项写步骤,装置权项写执行手段,程序产品权项与方法一一对应。只把方法步骤平移到程序产品而不提技术手段,容易被认定为主题本身被排除,撰写的替代思路可参考 算法类发明怎么满足专利客体要求。

一套说明书,五套权项

跨国申请的权项包建议固定为五类:方法、装置或系统、非暂时性存储介质、计算机程序产品、带程序的数据载体。五套权项共用同一组技术特征名称,避免翻译与审查中特征漂移。

还要考虑取证:程序产品权项对云端提供程序的行为更容易主张,介质权项对硬件预装更容易主张。若方案本身是多主体实施,程序产品权项解决不了分离实施问题,需要在方案层调整,见 分布式系统发明的多主体权利要求怎么写。

最后是成本控制:五个类别不必在每个法域全报。先按目标市场的主流形态定两到三个核心类别,进入国家阶段后按审查反馈增补,比一开始全铺更省。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