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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怎么操作?

更新于 2026-11-06 · PATNER 产品团队

简答

《专利法》第九条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先声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通常较快授权获得早期保护;发明专利授权前,申请人声明放弃已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拿到发明授权。这是用两套程序对冲审查周期不确定性的常用策略。

展开说明

操作流程四步

第一步,同日提交两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通常完全一致;第二步,在请求书中勾选同日申请声明(漏了声明,权利要求不一致时会出现麻烦);第三步,实用新型经初步审查后先行授权,产品上市即有专利护身;第四步,发明进入实审,如果最终获得授权,在授权程序中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于同日或随后公告授权。

《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什么时候值得用这个策略

适合的场景:产品生命周期长、竞品模仿风险在前两年就很高(需要实用新型快速授权兜底)、且技术方案有实质创新值得拿 20 年发明专利;生命周期很短的产品直接申请实用新型即可,不必多付一份费用。

不适合的场景:权利要求为凑实用新型授权而写得过窄——实用新型先授权的是窄范围,等发明授权放弃它时若发明权利要求同样窄,等于花了双份钱买了个窄专利。两套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设计应当独立评估,而不是机械复制。

常见失误

一是不做同日声明,导致后授权程序被认定为重复授权;二是发明授权时犹豫是否放弃实用新型(放弃后无法恢复,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算 20 年,年费级别也更高);三是两件申请的修改各自漂移,发明授权文本与实用新型已不一致——不一致不影响策略合法性(放弃的是当时登记的权利),但会打乱原有的保护范围预期。

代理侧要注意放弃声明与授权公告的时序衔接,避免出现实用新型已放弃、发明尚未公告的空窗。

与评价报告的配合

实用新型不经实审,权利稳定性天然存疑,维权前应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同日申请策略下还有一个实用动作:用发明的实审检索结果预判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实审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往往就是将来无效程序里的弹药,提前按稳定性评估的框架过一遍,可以决定维权时机。

参考来源

引用均为官方文件或公开报道,访问日期 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