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怎么运作?
简答
化学药仿制药申请人提交上市许可申请时,须就登记专利作出四类声明之一;作出第四类声明即构成专利挑战,专利权人可在规定窗口起诉或请求宣告无效,期间仿制药申请进入等待期,化学药不超过九个月,挑战成功者另有市场独占激励。
展开说明
登记平台与声明义务
制度的法律基础是2021年6月施行的专利法第七十六条,配套规则为国家药监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截至2026年仍以此框架为准。专利权人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专利,仿制药申请人提交上市许可申请时,须逐项对照登记专利作出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登记有范围限制:目前仅化学药适用,且可登记的专利类型限于药物活性成分、药物组合物、医药用途等规定类别,晶型、制备方法等部分专利不在登记范围。因此仿制药立项不能只查登记平台,还要自行开展自由实施检索,防范未登记专利带来的侵权风险。FTO范围
四类声明与挑战窗口
四类声明分别是:平台未登记相关专利;相关专利已终止、被宣告无效或专利权人同意仿制药上市;承诺在专利有效期届满前不上市;认为相关专利应被宣告无效或仿制药不落入其保护范围。前三类不构成挑战,只有第四类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挑战,须附不落入保护范围或专利应无效的具体依据。
作出第四类声明后,仿制药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声明及依据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请求宣告无效。纠纷解决期间,药品审评审批设置等待期,化学药不超过九个月;专利权人未在期限内起诉且无无效请求的,等待期届满后技术审评继续推进。
与美国机制的一处对照
该制度借鉴了美国Hatch-Waxman框架下橙皮书与专利挑战的思路,但细节差异明显:我国可登记的专利类型更窄,等待期更短,纠纷解决为司法诉讼与行政裁决两条路径并行,具体衔接以现行办法与司法解释为准,跨境申报品种还要同时留意境外同族专利的状态。
首仿激励方面,对首个挑战成功并获得批准的仿制药,办法给予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期,期间不再批准同类仿制药上市,具体期限与适用条件以官方最新口径为准。这一激励使首仿挑战从单纯的风险行为变成有明确回报的竞争策略。
两侧动作清单
创新药侧:上市申请前完成专利布局并登记平台,登记信息与批件信息保持一致;建立声明监控机制,收到第四类声明后立即评估起诉或无效策略,把九个月等待期用在关键证据与权利要求解释准备上。适应症专利与药品说明
仿制药侧:立项前核查登记平台与在研专利,评估不落入保护范围的分析与无效胜算,提前准备技术比对意见和无效证据;对无把握的品种可改用第三类声明避开纠纷,代价是上市时点推迟到专利到期之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参考来源
引用均为官方文件或公开报道,访问日期 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