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附图的申请要从说明书附图中指定一幅摘要附图,标准只有一条:哪幅最能反映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就选哪幅,且缩小到 4 厘米乘 6 厘米后各细节仍清晰可辨。不指定就由审查员代选,选错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适用时机有附图时指定摘要附图
法律与审查依据
(2)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指定或者由审查员指定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4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6 条第 2 款要求有附图的专利申请指定或者由审查员指定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4 的(2)项与之对应,并补上清晰度要求: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 4 厘米乘 6 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注意两个限定:只能一幅,必须取自说明书附图——不能另绘一幅专用的「摘要图」,也不能指定两幅。
摘要附图在公报和数据库里是这件专利的「封面图」:摘要文字与这幅图并排刊登,公众检索到这条记录时第一眼看到的就是它。选图的本质是替读者做一次预筛——在读摘要文字之前,先用一幅图告诉读者这件发明的结构长什么样、发明点在哪里。所以「最能反映主要技术特征」的含义不是最漂亮的图,而是发明点所在的那幅:区别技术特征画在哪幅图上、部件关系在哪幅图上表达得最完整,就选哪幅。整体外形图、产品渲染式的立体图,除非发明点本身在外观造型,否则通常不是正确答案。
不指定摘要附图,审查员会代为指定。代选的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来自卷宗文字,选中的很可能是一幅整体外观图或与发明点关系不大的图——图照样刊登,但公开效果打了折扣。这不构成驳回理由,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受:想更正要走主动修改或答复程序,多一轮手续。所以指定摘要附图是撰写阶段的低成本动作,漏掉它是纯粹的失误。
清晰度要求(缩到 4 厘米乘 6 厘米仍可分辨细节)淘汰的是一类高发错误:线条过密的图。复杂的电路图、布满引线与编号的大型装配图、密集的框架流程图,原尺寸看得很清楚,缩到公报尺寸后线条糊成一片,数字无法辨认,图等于白登。判断方法很简单:把图缩到 4 厘米乘 6 厘米打印或在屏幕上按实际尺寸预览,自己能否认出主要部件与标记。不能,就要简化线条、拆分图幅或换图。
选图与摘要文字要配合使用:摘要正文提到什么结构,摘要附图上就应该能看到对应部件与标记(标记按摘要规则加括号引用,DR-ABS-002)。文字讲密封结构、图却是整机外形,图文两张皮,封面图的引导价值归零。与 DR-FIG-001(附图绘制规范)联动:摘要附图同样必须符合制图规范,黑白线条、无注释,挑选范围只在合格的附图里。
判断误区还有一个方向性问题:认为选「信息量最大」的图最好,于是把最复杂的那幅总装配图选为摘要附图。信息量大与反映技术特征是两回事——装配图什么都画,恰恰意味着读者什么都找不到。摘要附图要的是指向性:一眼看到发明点。宁可选一幅只画核心机构、但画得清楚的剖面图,也不选面面俱到但糊成一团的总图。还有一条经验可以参照:方法类发明没有结构可画,就选核心步骤的流程图,让封面图至少交代清楚方法的主干流程;方法的关键参数与先后逻辑,由摘要文字承担。
怎么写才合规
先定位发明点所在图
把区别技术特征在说明书附图里出现的图号列出来,通常是一到两幅剖面图或局部结构图。摘要附图从这里面选:哪幅把核心部件的相对关系表达得最完整,选哪幅。整体外形图与总装配图默认排除,除非发明点就在整体构型。
四乘六预览测试
把候选图按 4 厘米乘 6 厘米的实际尺寸打印或缩放预览,逐项确认:主要部件的轮廓可辨、附图标记的数字可读、线条没有粘连。任何一项不合格,就简化该图线条、放大关键局部或更换图幅。
电子申请中正确指定
在电子申请客户端的摘要页填写摘要附图图号,与提交的附图文件对应。提交前核对:指定的图号真实存在、只指定一幅、该图确实包含在附图文件中。图号笔误(写成不存在的图 8)会引发补正。
与摘要文字对齐
摘要正文描述的结构应能在摘要附图上找到:文字说「密封圈(3)设于端盖(2)与壳体(1)之间」,图上就要有壳体 1、端盖 2、密封圈 3 的标记。文字与图指向同一组部件,封面图的引导作用才成立。
不指定后果要清楚
漏指定时审查员代选,事后发现选图不当,可以在主动修改时机或答复审查意见时更正摘要附图。更正不是当然允许,要走程序、付成本,所以不要把「反正能改」当作不指定的借口,撰写阶段就该选定。
修改申请时同步复查
答复审查意见导致结构修改、附图更换后,复查原指定的摘要附图是否仍是「最能反映主要技术特征」的那幅:发明点图换了,摘要附图跟着换;原图被删除,必须重新指定,否则公开的封面图与实际技术方案脱节。
示例:反例与改法
申请有九幅附图,提交时摘要页的摘要附图栏空着,由审查员代为指定。
问题有附图的申请应当指定摘要附图,不指定即由审查员代选。代选基于卷宗文字的粗略理解,可能选中整体外观图或与发明点无关的图;摘要附图是公报上的封面图,选错了公开效果受损,更正还要走修改程序。这是纯失误,没有任何收益。
改法撰写阶段就确定:发明点在内部传动结构,选图 4 剖视图作为摘要附图,在摘要页填写图号 4。提交前把九幅图翻一遍,确认指定无误。
发明点是密封结构,摘要附图却指定了整机的立体外观图,发明点所在的密封剖面在图中根本看不到。
问题指定标准是「最能反映主要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外观立体图只呈现整机轮廓,密封结构这个核心发明点完全不可见,读者从封面图获得的信息与发明实质无关,摘要附图的预筛功能失效。
改法改指定密封结构所在的剖视图(图 3):密封圈与沟槽的配合关系、压缩量一目了然。立体图留在说明书附图里承担整体定位功能,不进摘要。
把一幅含两百多个元件的电路原理图指定为摘要附图,缩小到 4 厘米乘 6 厘米后元件符号与编号全部无法辨认。
问题清晰度要求是硬性的:缩小后仍应能分辨图中各细节。高密度原理图原尺寸都难读,缩印后线条糊成一片,公开的封面图没有信息价值。这类图的问题不在于选图眼光,而在于根本不适合作为摘要附图。
改法改为指定核心电路模块的框图或局部电路图:只画与本发明改进相关的十几个元件与连线,缩小后符号与标记仍然清晰;完整原理图留在说明书附图中。
在摘要页指定了两幅图,认为一幅结构一幅流程更能全面反映方案。
问题摘要附图只能指定一幅,这是细则的明确限定——公报版面只给一幅图的位置,指定两幅本身就不被接受,会被要求补正。想面面俱到的结果恰恰是程序上的返工。
改法只保留一幅:结构类方案选结构剖视图,方法类方案选核心步骤流程图。取舍标准回到同一句话——哪幅最能反映主要技术特征。
边界与例外
- 无附图案件不需要摘要附图
常见误区
- 有附图却不指定摘要附图,留给审查员代选。
- 摘要附图选了整机外观立体图,发明点在图上根本看不到。
- 选了线条最密的总装配图,缩到 4 厘米乘 6 厘米后糊成一片。
- 指定了两幅图当摘要附图。
- 摘要附图栏填了不存在的图号。
- 摘要文字讲的结构,摘要附图上找不到对应部件。
- 修改后发明点换了图,摘要附图没有跟着更新。
提交前检查清单
- 有附图的申请是否指定了摘要附图?
- 指定的图是否为最能反映主要技术特征的那一幅?
- 是否只指定了一幅,没有多选?
- 该图缩小到 4 厘米乘 6 厘米后,部件轮廓与标记数字是否仍清晰可辨?
- 指定的图号是否真实存在于附图文件中?
- 摘要文字描述的结构能否在摘要附图上找到对应部件?
- 修改程序更换附图后,摘要附图是否同步复查更新?
- 方法类发明是否选定了核心步骤的流程图作为摘要附图?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