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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开情形不丧失新颖性?

规则原文: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DR-APP-004要求性 申请程序 专利法第24条 · 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一章 6.3 全文约 3648 字

《专利法》第 24 条给了四种公开豁免:紧急状态下的公益首次公开、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首次展出、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首次发表、他人未经同意的泄露——都在申请日前 6 个月内,且必须在申请时声明并提交证明文件,只保护首次公开这一次。

适用时机申请日前存在公开行为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24条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第 24 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6.3 规定了声明的手续与证明文件要求。要旨有三层:六个月期限、四种法定情形、仅限首次公开,三者缺一不可。

为什么设这条制度:技术研发与学术交流的节奏不以申请日为轴心。团队取得成果后总要参加学术会议、参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如果任何一次披露都立刻摧毁新颖性,科研人员就不敢交流,紧急状态下也不敢公开救命技术。宽限期是对这几类特定公开的豁免,让「公开」与「申请」之间有一个短缓冲。但要认清它的边界:宽限期不是优先权,它不把申请日提前,只是使这一次特定公开不破坏申请人自己的新颖性。宽限期内第三人的独立申请、他人的公开,其现有技术地位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宽限只挡「你自己的公开打你」,不挡「别人抢跑」。

手续环节是这条规则最脆弱的一环:适用宽限须在申请时声明并提交证明文件。申请时没声明,事后再补的路径基本关闭;审查员检索到那次公开、申请人临时主张宽限的,会因未按时声明而陷入被动。证明文件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包括公开的性质证明(会议的主办方与是否属于规定的学术会议、展会的主办单位层级)与公开时间证明。很多人败在「以为不难补」上,实际一旦错过申请时点,审查阶段只有有限的补救空间,无效程序中更是难挽回。

四种情形的适用范围比直觉窄得多。「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不是任何行业峰会、开发者大会、渠道商年会;「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对主办或承认主体有明确要求,企业自办的展销会、在客户车间的试用展示都不在其列;紧急状态下的公益公开要求目的是公共利益且属于首次公开。把普通行业会议当学术会议、把客户试用当展会,是这条规则下最常见的两类误判,且都是事后无法补救的误判。

「首次」的限制会制造连锁陷阱:同一方案先在期刊发了论文、之后又在学术会议上报告,会议报告这一次公开就不受宽限保护——它不是首次,首次(论文)又不在四种情形之列,新颖性已经被论文破坏了。反过来,方案先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受宽限保护),6 个月内又以论文形式公开,论文这次公开不受宽限保护,若论文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不在豁免情形内,同样破坏新颖性。所以宽限期保护的是「法定场合的第一次」,不是「6 个月内的所有动作」。

代价的完整图景分三个场景。审查场景:审查员检索到那次公开,申请人未声明或情形不合规,权项的新颖性被这份现有技术打掉。无效场景:请求人拿出展会照片、会议论文集,申请人主张宽限却拿不出申请时的声明与证明,落入公知技术。维权场景:对方用申请日前的公开做现有技术抗辩,宽限主张同样要过声明这道手续。本条与 DR-SUB-006 的新颖性规则是一体两面:新颖性定标准,宽限期开例外,例外从严解释。

怎么写才合规

公开前先过情形关

每次对外披露前问三个问题:这场合是否属于四种法定情形(对照主办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的会议、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距预计申请日是否在 6 个月内?是否为该方案的首次公开?三问有一个「否」,公开前就必须先提交申请。拿不准的按不属于宽限情形处理。

申请时声明

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相应栏目勾选或声明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写明公开的情形与日期。声明只有一次机会,与申请同时提出;审查阶段的补声明不被普遍接受,无效程序中更难补。把「是否涉及申请前公开」列入立案问卷,让发明人逐项申报。

备齐证明文件

按情形备证明:学术会议准备会议通知、主办单位证明、论文收录与宣读时间的证明;展会准备主办方资质、展位照片、展品与时间的证明;泄露情形准备泄露经过的说明与证据。所有材料在提交申请当天一并提交,注明公开日与本案申请日的间隔在 6 个月内。

泄露情形固定证据

发现方案被他人未经同意泄露的,第一时间固定时间与内容证据:往来邮件、聊天记录、保密协议、对方泄露的载体。证明「未经申请人同意」与「泄露时间在申请日前 6 个月内」两点。能协商撤回公开载体的先撤回,能补签保密协议的补签,同时加快申请节奏。

管住公开顺序

团队立一条规矩:先申请、后发表。任何论文、会议报告、展会、公众号推文排期前,先查该方案是否已提交申请。同一方案多个披露场合的,只把第一次安排在法定情形内,后续任何公开都在申请日之后。营销物料与销售样机属于公开,同样纳入排期管控。

做一次日历核对

立案时做一张表:左边列每次公开的日期、场合、内容,右边标是否属于四种情形、是否首次、距申请日几个月。凡是「不属于法定情形」「超过 6 个月」「非首次」任一为真的,评估该公开对新颖性的实际破坏,调整权利要求的概括层次或考虑以更早的临时保护策略应对。

示例:反例与改法

反例

公司 3 月在行业协会年会上发布了新设备的结构方案,6 月提交实用新型申请时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理由是该年会「属于学术会议」。

问题「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限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会议,行业协会年会不在其列。这次公开不属于第 24 条第(三)项,宽限不成立,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不在豁免范围,直接构成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改法本案评估权项能否避开该公开已披露的结构特征。今后同类发布前先核对主办主体性质,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把发布安排在提交申请之后,或改以书面保密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

反例

为争取订单,1 月把样机送到客户工厂试用了两个月,3 月展会又展出,7 月才提交申请,主张展会展出受宽限保护。

问题在客户工厂的试用展示不属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7 月距 1 月已超过 6 个月;且展会也不是首次公开(1 月已公开)。三点全部失守,宽限无从谈起,试用与展出的证据在无效程序中都会成为现有技术。

改法本案只能面对新颖性风险,必要时调整权项或放弃。制度上把客户试用、样机外借一律视为公开行为,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保密期限,或先提交申请再送样。

反例

研发团队 5 月把方案写成论文投稿期刊(6 月见刊),8 月又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宣读,10 月提交申请时只对学术会议作了声明。

问题宽限只保护法定情形内的「首次」公开。学术会议宣读确实是规定会议上的公开,但它不是首次——论文在先且已公开,首次公开(论文)不属于四种情形,不适用宽限。会议宣读因非首次同样不受保护,方案的新颖性在 6 月论文见刊时已经被破坏。

改法本案核对论文公开的确切日期与内容,评估破坏范围。今后坚持先申请后发表:论文投稿前先提交申请,同一方案不安排两次申请前的公开。

反例

离职员工将方案提供给竞争对手,对手 4 月在产品手册上公开了该结构;申请人 8 月提交申请,但申请文件中没有作任何宽限声明。

问题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属于第 24 条第(四)项,公开日在申请日前 6 个月内,本可主张宽限。但适用该条须在申请时声明并提交证明文件,本案未声明,审查或无效程序中再主张将因手续缺失而难以成立。

改法本案尽快咨询审查阶段的补救可能,同时固定泄露经过的证据。今后凡怀疑存在未经同意的泄露,提交申请时一律在声明栏写明情形与公开日期,并附泄露证据与保密措施的说明。

边界与例外

常见误区

提交前检查清单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