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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分为哪几种类型?

规则原文:权利要求的类型划分

DR-CLM-002要求性 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 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二章 3.1.1 全文约 2614 字

权利要求只有两类:物的(产品、设备、材料)与活动的(方法、用途)。类型不是标签,它决定保护范围怎么算、侵权怎么比对,以及「方法特征写进产品权项」到底有没有限定作用。

适用时机设计权利要求布局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1.1

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1.1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1.1 明确:按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属于物的包括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属于活动的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

类型决定保护对象。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是物本身,不论它以何种方法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实施过程,其中制造方法依《专利法》第 11 条还可延伸到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则没有这层延伸。把方法写成产品、或把产品写成用途,实际得到的保护范围与撰写者的预期往往不同。

方法特征出现在产品权项里,是实务中最需要留意的技术点。指南允许在产品权利要求的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也不能用参数特征清楚表征时,借助方法特征表征;但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该方法特征对产品本身带来了何种影响。也就是说,写「通过冲压成型」未必限定了产品——如果冲压成型没有在产品上留下可辨识的结构痕迹,它对新创性判断几乎不起作用。

用途限定同理。主题名称写成「一种用于……的〈产品〉」时,该用途是否产生限定作用,取决于它对产品本身的结构或组成带来了什么改变。写「一种用于电池模组的散热板」与「一种散热板」,若结构完全相同,前者的用途限定在侵权比对中往往被忽略。

还有一类是类型不明。主题名称写「一种散热技术」「一种解决方案」「一种结构改进」,既不指向物,也不指向活动。这类权项在审查中会被认为保护范围不清楚,且无法确定应以哪种方式比对现有技术。

选类型时还要想清将来怎么维权:产品权项比对结构,方法权项比对步骤。若对方极易更换工艺而结构不变,产品权项更稳妥;反之若产品难以取证而工艺可查,方法权项更实用。

怎么写才合规

主题名称必须落到类上

写「一种〈名词〉」是产品,写「一种〈动词性〉方法」「……的制备方法」「……在……中的应用」是方法或用途。避免「技术」「方案」「结构改进」这类半名词半抽象的主题名称。

产品权项以结构与组分为主

产品的技术特征优先用结构(形状、连接、位置)、组分(成分、配比)、参数(厚度、孔隙率)表达。方法步骤只在确实无法用上述方式表征时才引入,且要问一句:这个步骤在产品上留下了什么可辨识的差异?

方法权项写清步骤、顺序与条件

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步骤本身、步骤之间的顺序以及工艺条件。只写「制备所述散热板」而不写步骤,等于没有公开方法;顺序颠倒会导致方案不同,必须写清。

用途权项按固定句式写

「〈物质/产品〉在〈用途〉中的应用」或「〈物质/产品〉用于〈用途〉」。用途权项通常需要说明书对该用途有实质验证(DR-CLM-014),尤其是化学与医药领域,仅有体外数据难以支撑体内用途。

检查方法特征是否真的产生限定

把方法特征删掉,产品是否仍与现有技术可区分?若删掉后无差别,说明该特征不产生限定作用,应改写为结构特征(例如「一体冲压成型的整体件」「表面具有沿冲压方向延伸的纤维流线」)。

类型要与名称、摘要、说明书一致

主题名称写产品,说明书技术方案也应当是产品;发明名称若写成「……及其制造方法」,则两类权项都要有对应方案。四处不一致会让审查员难以把握保护客体(DR-SPE-002)。

示例:反例与改法

反例

1. 一种电池散热技术,其特征在于……

问题「技术」不是物的名称也不是活动名称,类型不明。审查中会被认为保护范围不清楚,也无法确定应检索产品类还是方法类现有技术。

改法明确落类:产品写「一种电池模组散热装置」,方法写「一种电池模组散热装置的制造方法」。

反例

1. 一种散热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板通过冲压成型制备。

问题方法特征表征产品。若冲压成型未在板上留下可辨识的结构差异(例如纤维流线、加强筋形态),该特征对产品本身的限定作用有限,难以与现有散热板区分。

改法改写为结构特征:「所述散热板为一体化冲压件,其表面具有沿长度方向延伸的纤维流线,翅片根部设有 R1.5 圆角过渡」。

反例

1. 一种用于电池模组的散热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板包括基板与并列设于基板上的翅片。

问题用途限定(「用于电池模组」)没有改变产品结构,与「一种散热板」实质相同。在侵权比对中,该用途限定通常不产生限定作用,撰写者以为缩小了范围,实际没有。

改法若确需以用途体现区别,就把用途落到结构上:「所述基板的尺寸与 21700 电芯侧面相适配,翅片沿电芯轴向延伸」;否则直接删去用途限定,避免误解。

反例

权利要求写「一种散热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翅片焊接于基板」,说明书却只描述了散热板的结构,未写任何工艺条件。

问题方法权项缺少可实施的内容:焊接方式、温度、焊料均未给出,说明书也没有对应记载。既构成公开不充分的风险,也使方法权项得不到支持。

改法补齐步骤与条件(「激光焊接,功率 1.2kW,焊速 3m/min」)并写入说明书;若工艺确非发明点,也应至少给出可实施的参数范围。

边界与例外

常见误区

提交前检查清单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