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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为什么必须用「或」来写?

规则原文: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引用

DR-DEP-003要求性 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2款 · 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二章 3.3.2 全文约 2671 字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必须用「或」(或「任一」)表达择一关系。写成「和」「以及」,或者只把编号并列而不加择一措辞,都属于引用关系不清楚——这不是措辞偏好,而是会让整项权利要求范围无法确定的硬伤。

适用时机撰写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2款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3.2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3.2 进一步把表达方式明确下来:引用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规定背后的道理在于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从属权利要求的含义是「包含被引用权项的全部特征,再加限定」。如果允许同时引用两项,这一项权利要求就同时包含权 1 与权 2 的全部特征,它的范围究竟落在「权 1 + 限定」还是「权 1 + 权 2 + 限定」,无法唯一确定。审查员无法准确检索,公众无法判断是否落入,法院在侵权比对时也只能作限缩解释。

为什么必须允许多项从属本身?因为它是压缩权项数量的有效工具:一项「根据权利要求 1 至 3 中任一项」的权利要求,等价于三条各自引用的从权,却只占一个权项号。代价就是必须严格守住择一表达——用「或」把选择关系写在文本上,让范围变成若干确定分支的并集,而不是一个混沌的组合。

这条规则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连带限制:多项从属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的引用基础(见 DR-DEP-004)。两项规则合起来,才保证引用链上的组合数量不爆炸。撰写时如果只盯着「有没有用或」,很容易在链条层面踩到后一条。

择一表达还有一层实务价值:它让每个分支都能被单独评价。当某个被引权项因故不能成立(例如在无效程序中被删除),其余分支仍然有效,整项从权不会一起塌掉。相反,写成同时引用的权项一旦某个被引项出问题,整项都受牵连。

从检索与评价方式看,择一分支是被分别对待的:审查员通常逐个分支比对现有技术,指出其中某个分支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这也提醒撰写者——每条分支都应当能在技术上独立成立,不能把大部分分支写成凑数的近义变体,否则被逐条否掉之后,可用的退路所剩无几。

怎么写才合规

三种合法句式,直接套用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 4 至 9 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 1、2 或 3 中任一项所述的……」。三种都表达择一,第二种最简洁,适合连续编号;第一、三种适合不连续的列举。写完检查一遍:这条从权是否同时引用了两项以上,如果是,句中是否有明确的择一信号词。

把「和」「以及」「及」当作禁用词

这三个连接词表达并列共存,用在引用段就是把择一写成了同时。特别注意「以及」——它读起来比「和」正式,容易被误认为可以互换,实际上是最常见的错误来源之一。全文检索这三个词,逐一确认其上下文不含引用编号。

只列编号不加措辞,同样违规

「根据权利要求 1、2、3 所述的……」看起来像是在列举,但缺少「任一」或「或」,仍会被理解为同时引用。这类写法在中文语境里尤其危险,因为顿号本身没有择一含义。补救极其简单:加「中任一项」四个字。

写完择一,再查链条

确认这条多项从属所引用的每一项,本身都不是多项从属。若其中某一项引用了两项以上,就必须改写:要么删掉那个分支,要么把被引用的多项从属改造成单项引用。这一步是 DR-DEP-004 的检查点,两条要连着做。

修改阶段新增权项时,重跑一遍引用检查

答复审查意见时新增从属权利要求,最容易顺手引用一个排在前面的多项从属。此时编号是随手挑的,正文又都用「或」,形式上挑不出毛病,问题全在链条上。建议每次增删权项后,把全部引用关系重画一遍引用树,而不是只看新增的那一条。

把引用树画出来,比逐句找更可靠

在草稿上把每条多项从属的编号区间圈出来,与整棵引用树对照:图上能一眼看出哪些分支是择一、哪些已经在链条上相接。文字检查容易漏掉长列举里的违规分支,图形检查不会。

示例:反例与改法

反例

3. 根据权利要求 1 和 2 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翅片间距为 3mm。

问题「和」表达同时引用,意味着这一项权利要求必须同时包含权 1 与权 2 的全部特征,而不是在两者中择一。范围既不确定,也无法与「仅权 1 + 附加特征」这一方案区分。

改法改为「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翅片间距为 3mm。」若本意是同时包含两者,则应改写成引用权 2(权 2 本身已含权 1 全部特征)的单项引用。

反例

4. 根据权利要求 1、2、3 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为铝合金。

问题列举了三个编号,却没有「任一」或「或」,顿号不表达择一。审查中通常被认定为引用关系不清楚;若撰写者本意是择一,这就是纯粹的措辞疏漏——但代价是要走一次修改程序。

改法改为「根据权利要求 1 至 3 中任一项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为铝合金。」

反例

5. 根据权利要求 2 或 3 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翅片根部设有圆角过渡(其中权 3 为「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属多项从属)。

问题权 5 本身是多项从属,它引用的权 3 也是多项从属,违反「多项从属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的引用基础」。形式上每一处都写了「或」,链条上却把组合数量从 2 变成 4,范围不再确定。

改法改为「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的散热装置……」单项引用,或在权 3 之后另设一条只引用权 2 的单项从权承接该附加特征;不要让两个多项从属在链条上相接。

反例

6.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或 3 或 4 或 5 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权 4、权 5 均为多项从属)。

问题虽然用了「或」,但被引项中包含多项从属,链条上违反禁止性规定。长列举中这类错误尤其常见,因为撰写者只检查了连接词,没有回头核对被引项的性质。

改法剔除多项从属分支,改为「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或 3 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欲保留的附加特征另写成只引用单项的从权。

常见误区

提交前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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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