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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能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吗?

规则原文:多项从属不得作为另一多项从属的引用基础

DR-DEP-004禁止性 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2款 · 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二章 3.3.2 全文约 3569 字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不能再被另一项多项从属引用。判断只看两件事:被引用者是不是多项从属,引用者是不是多项从属,两者同时成立即违规,与是否采用择一方式、是否全部引用无关。

适用时机定稿校对多项从属引用关系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3.2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5 条第 2 款在规定了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权项之后,同时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3.2 重申了这一限制。条文管的是两个层次:一是多项从属怎么写引用,二是多项从属能不能被再引用。本条只处理后者。

这条限制的直接理由是组合数量。一项引用 3 项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本身已经包含 3 个并列方案;若另一项引用 4 项权利要求的从属又把它作为引用基础,两者一交叉就是 3 乘以 4 等于 12 个方案,再叠一层就再乘一遍。权项文本仍然只有短短两行,实际覆盖的方案数量却指数增长,保护范围无法用一句文字确定,公众无法核对,审查员也无法逐组检索。

更深一层的理由是范围的可确定性。权利要求的边界必须能被第三人从文本上确定,这是公示功能的基本要求。多层多项从属嵌套之后,每一项方案的构成需要读者自行做笛卡尔积再逐组拼合,任何一组是否被公开、是否被支持,都无法在文本层面回答。制度选择是宁可牺牲一点撰写便利,也不接受不可解释的权利要求书。

程序上的后果很明确。审查员在审查权利要求书时若发现多层嵌套,会指出该权项不符合规定,要求修改。修改方式通常是把它拆成若干项单项从属,而权项数量增加会带来超项费,也提高了后续答复与无效的抗辩复杂度。若在定稿阶段就按规则设计层级,这笔成本完全可以避免。

最常见的误判是「我用了择一引用,所以安全」。择一引用解决的是另一件事:多项从属必须以「任一项」的方式引用,不能写成「和」的并列。它并不能豁免被再引用的禁令。第二类误判是「没有全部引用就允许」,例如只引用了三项中的两项,仍然是引用两项以上,仍属多项从属。第三类误判是把「被引用者是单项从属」与「被引用者是独权」混为一谈,正确理解是:多项从属可以引用独权,也可以引用单项从属,但不能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

与 DR-DEP-003 的分工要分清。DR-DEP-003 管多项从属的引用写法,即必须以择一方式表达;本条管多项从属能否成为其他多项从属的引用基础。两条规则检查的是同一批权项的两个不同维度,实践中经常同时被违反:一项既没有写成择一方式、又引用了另一项多项从属的从权,同时触犯两条。核对时应两条一起过,不要因为改好了择一表达就以为过关。

本条与 DR-DEP-002 构成从权引用规则的两道闸门。方向规则保证引用只能往前,本条保证层级不叠加。两道闸门同时成立,权利要求书才具备两个性质:范围单调收窄、每个方案的构成可以在文本上逐层还原。缺任何一个,权利要求书都会在解释阶段出问题,而解释阶段的争议往往比审查阶段更难收拾。

怎么写才合规

先标出全部多项从属

逐条读引用句,凡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在清单上标为多项从属,并记下引用对象。注意识别「权利要求 1 或 2」「权利要求 1 至 3 任一项」「权利要求 1、2、3 中任一项」等不同写法,它们都是多项从属。引用单项的标为单项从属。

反向检查引用目标

对每一项多项从属,把它的引用对象逐个对照清单:其中只要有一个是多项从属,本条即违规。检查方向是「引用者是否为多项」乘「被引用者是否为多项」,两个条件同时为真才判定,不要被引用数量或择一措辞干扰。

拆解而非嵌套

发现违规后,标准解法是把被引用的多项从属拆开。例如权 3 为「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权 4 为「根据权利要求 1、2 或 3 所述」,可以改写为权 4「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加新增一项「根据权利要求 3 所述」,两条各自独立。拆解会增加权项数,需一并评估费用。

设计层级时限制双跳

在撰写之初就定下一条内部规则:多项从属只允许引用独权与单项从属,任何需要引用多项从属的场合,一律拆成两条单项从属。把这条规则写进所内模板,比事后逐条核对更省事,也更不容易在多次修改中失效。

用矩阵看嵌套

制一张矩阵,行是引用者,列是被引用者,格中标注引用。把多项从属的行与列用不同底色标出,若某个交叉格同时落在深色行与深色列上,即为违规点。矩阵还能顺带显示哪些权项被反复引用,便于判断拆解后的层级是否仍然清晰。

拆完重算权项数与费用

拆解会改变权项总数与编号,需重新统计总数、核对是否超过基数、估算超项费,同时按 DR-DEP-002 重跑一次引用方向核对。三步连着做,避免拆完引用又错位,形成新的返工。

示例:反例与改法

反例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内壁设有阻燃涂层。4. 根据权利要求 1、2 或 3 所述的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阻燃涂层的厚度为 0.3~0.8mm。

问题权 3 是引用两项的多项从属,权 4 又引用了权 3,且权 4 自身引用三项以上,属于多项从属以另一项多项从属为引用基础,违反细则第 25 条第 2 款与指南 3.3.2。审查员会指出该权项不符合规定,要求修改。这类写法在撰写时很自然,因为撰写人想表达「1、2、3 三种情况下都加厚涂层」,恰好踩线。

改法拆为两条:「4.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阻燃涂层的厚度为 0.3~0.8mm。5. 根据权利要求 3 所述的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阻燃涂层的厚度为 0.3~0.8mm。」或把权 4 改为只引用权 3。

反例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翅片为错列布置。3.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翅片的表面设有亲水涂层。4.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3 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上设有翻边孔。

问题权 4 引用「1 或 3」,其中权 3 是多项从属,因此权 4 以多项从属为引用基础,违规。这里容易误判的地方在于权 4 只引用了两项、且用了择一表达,撰写人会以为没有问题;实际上判断标准不是引用几项,而是被引用者中有没有多项从属。审查员会要求把权 4 拆开或改为只引单项。

改法改为:「4.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上设有翻边孔。5. 根据权利要求 3 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上设有翻边孔。」两条各自引用单项或独权,组合关系清楚。

反例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超滤单元为内压式。4. 根据权利要求 2 或 3 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杀菌单元的灯管功率为 40W。5. 根据权利要求 3 或 4 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处理单元设有反冲洗支路。

问题三层连续嵌套:权 4 以多项从属权 3 为基础,权 5 又以多项从属权 4 为基础。这不只是单点违规,而是把组合数量按层相乘,权利要求的实际方案数完全无法在文本上还原。这种形态通常出现在把一个完整方案族按特征逐层叠加的撰写习惯下,每一层都沿用「或」的写法。

改法打断嵌套,让每层只引用单项从属或独权:「4. 根据权利要求 3 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杀菌单元的灯管功率为 40W。5. 根据权利要求 4 所述的净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处理单元设有反冲洗支路。」需要覆盖并列情形的,另立独立从权。

反例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为铝合金基板。4. 根据权利要求 3 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的厚度为 3mm。

问题这是允许的写法:权 3 是多项从属,权 4 是只引用权 3 的单项从属。单项从属可以多项从属作为引用基础,禁令只针对「多项引多项」。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否则撰写人会过度拆解,把本可保留的层级全部摊平,反而增加权项数和费用。

改法无需修改。若希望同时覆盖权 1 与权 2 的基板厚度,可再加一条「5.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的厚度为 3mm」,但该条自身也是多项从属,之后不得再被其他多项从属引用。

常见误区

提交前检查清单

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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