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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里可以写注释文字吗?

规则原文:附图不得含非必要注释

DR-FIG-003禁止性 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 · 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二章 2.3;第一部分第一章 4.3 全文约 3269 字

附图只服务一件事:让人结合说明书看懂技术方案。所以图中除了流程框内的文字、材料标注、附图标记这类必需词语,不能有其他注释,更不能有广告语、公司名、人名。工程图框、宣传标语、解释性长句都要在提交前清干净。

适用时机绘制附图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附图中除了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的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3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1 条第 3 款规定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含有其他注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3 重复了这一要求,并补上一个明确的例外: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所谓必需词语,范围很窄:流程图框内表示动作的短语、框图框内表示模块的文字、剖面图上标注材料名称的词语(如「铜层」「硅胶层」),以及与图对应的附图标记数字。除此之外,图上出现的一切文字都属于注释,都在被禁之列。

这样规定的制度逻辑在于附图的性质。专利附图是技术信息载体,不是宣传载体,也不是工程管理载体。公开文本要进入公报排版、数据库收录、公众复制,附图统一为黑白线条图、不带多余文字,才能保证印刷清晰、语义单一、跨法域可读。工程图纸自带标题栏(单位、图号、比例、设计人、日期),宣传材料自带口号,这些内容放进专利附图,既不提供技术信息,又占用版面,还可能诱导公众把与技术无关的信息误读为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

写错的代价分两档。一般性注释(图旁写了解释句)属于形式缺陷,初审阶段审查员会发补正通知书,要求删除后重新提交,损失一轮补正周期。性质更重的有两类:一是图中有「仿冒必究」一类广告语或公司宣传,审查员除要求删除外还会对申请文件的严肃性产生负面印象;二是流程图只画空框不写文字,审查员无法理解各框之间的关系,会认为附图未清楚表达技术方案,牵连《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公开充分问题,从形式缺陷升级为实体缺陷。

最常见的判断误区是把解释性文字当作必需词语。图上写「本发明的创新点在于谐振补偿电路」,这是注释,不是必需词语——创新点在哪里、为什么是创新,都应该在说明书正文里讲清楚,图只负责画出结构。反向检验很简单:把图上某个词删掉,技术方案是否仍能通过正文加附图标记被完整理解?能删而不损理解的,都是非必要注释;删了就不知所云的(比如框内没有字的流程图),才是必需的。

本条与相邻规则分工明确。DR-FIG-001 管附图怎么画——线条、比例、制图规范、黑白要求;本条管图里写什么字——只留必需词语;DR-FIG-004 管正文如何引用这些图和标记。三条合起来构成「图—文字—标记」的闭环:图中数字标记与正文引用一致,图中词语仅限必需,解释全部由正文承担。任何一环破坏,图文之间就会出现查不到对应的信息缺口。

实务中最高发的出错场景,是直接把 CAD 工程图或产品宣传图转成专利附图。工程图的图框和标题栏、尺寸公差标注表、三维软件的水印、设计者的签名栏,全部属于本条禁止或多余的内容;宣传图上的产品照片、彩色渲染、二维码同样不合格。专利附图原则上应当重新绘制,只保留表达结构所需的线条和必需词语,这是撰写环节就应该做的取舍,而不是提交后等着补正。

怎么写才合规

只留三类必需词语

逐图检查图中出现的全部文字,只允许三类存在:一是流程图、框图框内的动作或模块名称(如「接收信号」「滤波单元」);二是剖面图、结构图中标注材料的词语(如「硅胶层」「玻璃」);三是与图对应的附图标记数字。三类之外的文字,无论写得多有道理,一律删除。

清理工程图遗留

附图若由 CAD 图纸转绘,删除图框、标题栏、图号、比例标注、设计人与审核人姓名、公司名称与标识、日期栏。专利附图没有标题栏的概念,这些信息恰好落入本条禁止的单位名称与人名范围,是补正通知的高频来源。

删广告与主观评价

检索图中「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独创」「新一代」「绿色环保」等字样,全部删除。这类文字不仅违反本条,还会让审查员对申请文件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宣传意图没有任何渠道进入附图,防线要设在绘图环节。

流程图框内必须写字

流程图每个框内写出该步骤的动作短语(「混合 30min」「升温至 80℃」),判断分支的连线上标注条件(「是」「否」)。框内文字属于本条明确要求的必需内容,空框流程图会被认定为未清楚表达技术方案,后果重于一般注释问题。

解释性内容移入正文

想在图上说明的内容——某结构的作用、某部件的改进原理——写成正文文字放在具体实施方式的对应位置,用附图标记指向图中部件。图上只留名称与标记,道理和原理全部由正文承担;正文讲得越清楚,图越可以干净。

提交前全图扫一遍

打印或缩小预览每一幅图,逐个辨认图中的一切文字与符号,问三个问题:它是框内文字吗?是材料标注吗?是附图标记吗?三问皆否则删除。同时确认附图全部为黑白线条图,无照片粘贴、无彩色填充、无手写标注、无二维码。

示例:反例与改法

反例

图 1 的右下角标注:「XX 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产品,仿冒必究。」

问题图中出现公司名称与广告语,违反细则第 21 条第 3 款关于附图除必需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的规定。初审会收到补正通知,要求删除后重新提交。广告语属于与技术方案完全无关的内容,没有任何保留的余地。这类写法多见于把企业对外宣传用图直接改作申请附图的情况。

改法删除该行文字。专利文件不承载广告与权利声明功能,图中右下角留空即可;防仿冒的诉求由获得授权后的标识标注义务解决,与申请文件的附图无关。

反例

图 2 电路图旁标注:「本发明的创新点在于采用谐振补偿,可显著降低功耗。」

问题这是典型的解释性注释:创新点说明与效果评价属于技术内容,应当写进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由正文承担。图上出现该句即构成非必要注释,初审会被要求删除;而且这句话没有对应附图标记,与图文引用体系完全脱节,删掉并不损失任何技术信息。

改法删除图中标注,把内容改写进正文:「如图 2 所示,谐振补偿电路 30 由电感 31 与电容 32 构成,补偿后谐振频率与开关频率一致,开关损耗降低。」原理和效果有落点,图面恢复干净。

反例

流程图 3 画了六个方框,框内全部空白,只有箭头连接。

问题本条对流程图、框图作了反向要求:框内应当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空框流程图让审查员与公众完全无法理解各步骤的内容与先后关系,会被认定为附图未清楚表达技术方案,牵连《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公开充分问题,性质比一般注释严重得多。

改法在每个框内写明步骤名称:「S1 配料」「S2 球磨混合 4h」「S3 干压成型」「S4 烧结 1450℃ 保温 2h」「S5 性能检测」「S6 包装」,判断分支的连线上标注「是」「否」。框内文字是必需词语,不属于被禁的注释。

反例

结构剖视图 4 的剖面处标注了完整的尺寸公差表:孔径 10H7、轴径 10g6、平面度 0.02。

问题公差与配合等级属于工艺与检验信息,不是理解技术方案所必需的词语;成表的标注更明显是注释形态。它还容易与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冲突——权项通常不会限定到某一级配合公差,图中却出现精确公差,造成图文口径不一致的观感,也给后续解释保护范围留下隐患。

改法删除公差表。尺寸与配合关系如需说明,写入具体实施方式:「轴承座孔与轴之间采用间隙配合,配合面直径为 10mm,公差等级按本领域常规精度选择。」图中只保留结构与附图标记。

边界与例外

常见误区

提交前检查清单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