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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性要求里的「总的发明构思」是什么?

规则原文:单一性要求与总的发明构思

DR-UNI-001要求性 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 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六章 2 全文约 3654 字

一件申请原则上只放一项发明;要合案,唯一的通行证是多项发明包含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领域相同、产品同一条生产线、客户是同一家,都不是合案理由。

适用时机一案包含多项发明、规划权利要求布局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什么是「总的发明构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4 条给出了唯一的解释路径:两项以上发明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 2.1 节把这一判断落成可操作的次序: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找出各方案相对于它的区别特征,看这些区别特征是否相同或相应。也就是说,单一性不是凭感觉归堆,而是一条从现有技术出发的比对流程。

这一规定的制度逻辑与审查资源的分配方式直接相关。一件申请只包含一项发明时,检索、分类、审查的对象是确定的;一旦多项发明挤在一件申请里,审查员要对每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分别检索、分别评价,附带的还有费用核算与文献分类的问题。所以法律用「总的发明构思」设置门槛:只有当多项发明共享同一个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点、审查时本来就要一起检索时,合并才被允许。反过来说,凡是审查时需要做两轮互不重叠检索的方案组合,几乎注定通不过单一性。

最需要纠正的误区是把「技术领域相同」当合案依据。同一领域的两项发明,改进点可以毫无关系:电缆的绝缘层配方与电缆的铺设方法都在电缆领域,但前者改进的是材料,后者改进的是施工装备与工序,审查员对它们要做的是两次不同的检索。单一性判断的轴心自始至终只有一根:特定技术特征。领域相同而特定技术特征不同,不合案;领域不同而共享同一改进点,反而可能合案。

写错的代价在审查阶段兑现。审查员发现缺乏单一性时,通常发出审查意见指出哪些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要求删除或者分案。删除意味着该技术方案在原申请中消失,若想保留必须在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分案要另行缴费,分案文件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主申请与分案的法律状态从此各自管理,错过时机则该方案直接失权。对申请人而言,这是一笔纯粹因布局失误产生的成本,而它本可以在撰写阶段用一次二十分钟的比对避免。

实践中的失分形态有三种。第一种是把同一产品的装置、方法、用途不加判断地全部写入一案;第二种是只在主题名称上做统一,例如都叫「一种基于新技术的装置」,特征部分却各说各话;第三种是特定技术特征选错——把各方案与现有技术共有的特征当成了胶水。反向检验的方法很直接:把每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对,列出各自的区别特征,问一句「这些区别特征里有没有同一条」。答案是否,合案就不成立。

本条与 DR-UNI-002 构成一对:本条给出原则与例外,DR-UNI-002 给出「特定技术特征」这一判断工具的认定方法;同类独权之间、不同类独权之间的具体比对规则分别见 DR-UNI-003 与 DR-UNI-004。撰写布局时建议把单一性预判放在独权定稿之前——独权一旦定稿并提交,后续的调整空间就只剩分案一条路,而分案的条件远比撰写阶段苛刻。

怎么写才合规

列独权清单

申请前把全部独立权利要求列成一张表,每行写三项内容:主题名称、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做检索的,至少按申请人已知的现有技术做一次粗比。这张表是单一性判断的唯一可靠载体,凭印象讨论「这几个方案是不是一家人」没有意义。

找共同区别特征

在表内横向比较各行的区别特征:完全相同写「相同」;表达不同但指向同一改进点、能相互对应的写「相应」;找不到交集的标出。只有标「相同」或「相应」的独权可以留在一件申请里。注意比较的对象是区别特征本身,不是产品名称、不是用途、不是应用场景。

领域相同不作数

把「都属于同一领域」「都是给同一个客户做的」「都用同一条产线」从合案理由中删除,这些事实与特定技术特征无关。写案件讨论记录时,合案理由一栏只允许出现一种句式:「权 X 与权 Y 共享区别特征……,该特征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

布局阶段预判

独权定稿前做一次单一性预判,而不是等审查意见。预判的产出是两种处置:能合案的,把共同区别特征在每项独权中都写成明示的技术特征,让审查员一眼可见;不能合案的,在申请日前决定分案的取舍,或者砍掉价值较低的方案,避免审查阶段被动。

收到缺陷意见处置

审查意见指出缺乏单一性时,先核对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特定技术特征是否成立,判断有无争辩空间;若缺陷确实存在,尽快在保留的权项与分案的权项之间做取舍,把需要保留的方案转入分案,并核对分案内容在原申请中有记载。拖到答复期限最后一刻再决定,往往两头都做不好。

说明书同步

决定合案后,说明书要为共同改进点服务:发明内容部分按各项独权分别写清技术问题与效果,但共同的区别特征要在每个方案中都有落地描述,实施例覆盖各方案的共同特征。说明书是后续争辩单一性时唯一的弹药库,缺了这段描述,答复时连「相应」都主张不起来。

示例:反例与改法

反例

1. 一种电缆,其特征在于,绝缘层由按重量份计的交联聚乙烯 100 份、接枝单体 2 份、抗氧剂 0.5 份组成;2. 一种电缆铺设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牵引机以不大于 8 m/min 的速度放缆,并在转弯处设置半径不小于 20 倍缆径的导向轮。

问题权 1 的改进在绝缘层配方,权 2 的改进在施工装备与工序,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各自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完全不同,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满足《专利法》第 31 条第 1 款的合案条件。审查员会指出两项独权之间缺乏单一性,要求删除其一或分案。

改法保留与发明核心贡献一致的一项,另一项在申请日前计划分案;若两方案确需同案,则给权 2 增加与权 1 真实配合的限定(例如铺设对象为权利要求 1 所述电缆,且工序安排体现该电缆的特性),但前提是该特征确实是权 1 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不是把产品名挂上去充数。

反例

1. 一种锂离子电池电芯,其特征在于,隔膜表面设有陶瓷涂层;2. 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电芯和铝制端板,所述端板上设有缓冲孔。

问题电芯的区别特征是陶瓷涂层隔膜,模组的区别特征是端板缓冲孔,两者解决的问题(隔膜热稳定性与模组受挤压缓冲)和改进点都不同。同属电池领域不构成合案理由,两个独权之间没有共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典型的同领域不同构思。

改法将端板改进从模组独权中剥离,与陶瓷涂层隔膜的电芯分别评估:共享改进点的才合案;不共享的,按方案价值决定分案或放弃。若缓冲孔确实依附于带陶瓷隔膜电芯的模组,可将其降为引用该独权的从属权利要求。

反例

1. 一种净水装置,其特征在于,采用四级过滤结构;2. 一种净水装置,其特征在于,采用反渗透膜并配备紫外线杀菌模块;3. 一种净水装置,其特征在于,外壳由抗菌塑料制成。

问题三项独权的区别特征分别指向过滤级数、膜与杀菌配置、外壳材料,各自对应不同的技术问题,写明「均属于净水装置领域」不能补上特定技术特征的缺口。这是以领域相同代替构思相同的典型写法,审查员对三项要做三次独立检索,合案基础不存在。

改法确定核心改进点(如反渗透膜与杀菌模块的组合),把它写成第一项独权,其余方案视其与该改进点的关系降为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删去;确实独立的方案在申请日前另行安排分案或放弃。

反例

1. 一种数据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增量日志比对方式同步数据;2. 一种数据存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箱、主板和散热风扇。

问题方法权项的改进在同步算法,装置权项罗列的是通用计算机硬件,不包含任何与增量日志比对对应的结构特征,两者之间谈不上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装置权项这种写法既无单一性基础,也容易被评价为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

改法在装置权项中写入与该方法改进点对应的结构特征(例如存储执行增量日志比对模块的存储控制单元及其连接关系),使装置与方法共享同一特定技术特征;写不出对应结构的,装置权项应当删除或另行分案。

边界与例外

常见误区

提交前检查清单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