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AI 辅助完成的发明,能申请专利吗?
简答
可以。AI 辅助完成发明的专利申请在各国都被允许,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技术方案本身,完成发明过程中使用了什么工具不影响可专利性。条件是:发明人栏必须是对发明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申请人能说明人的贡献在哪里;技术方案本身仍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与充分公开的常规要求。
展开说明
工具属性:可专利性不因使用 AI 而改变
专利审查的对象是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AI 在研发过程中承担了文献调研、方案启发、数据推演等角色,与使用仿真软件、文献数据库没有本质区别——工具越强,研发效率越高,但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不变:方案是否新颖、是否有创造性、能否充分公开并实施。
美国 USPTO 在 2024 年明确表示 AI 辅助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前提是自然人作出了显著贡献。中国专利制度下同样没有禁止 AI 工具参与研发,审查焦点始终落在方案本身。
人的贡献要能说清楚
AI 辅助发明的审查风险不在「用了 AI」,而在「人的贡献无法识别」。如果整个技术方案由模型输出、申请人拿不出任何人类智力参与的证据,发明人资格与非正常申请认定两条线都会出问题。稳妥的做法是留档:人的问题提出、方案筛选与取舍、实验验证由谁完成,这些记录在审查或确权程序中都可能被要求提供。
对发明人认定,USPTO 的要求是自然人对发明作出显著贡献(significant contribution),例如对问题的提出、方案的形成或验证有实质参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口径一致——发明人是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AI 相关发明的客体问题:中国与美国各有指引
如果发明本身是关于 AI 的(算法、模型、系统),要过客体这一关。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23 年版,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为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增加了客体审查基准:算法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解读中给出了详细说明。
美国方面,USPTO 于 2024 年 7 月发布 AI 主题适格性示例(示例 47-49),2025 年 8 月又向审查员发出 35 U.S.C. 101 适格性评估备忘录,强调权利要求应将 AI 概念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从技术层面说明改进、包含技术手段实现的限定。撰写跨法域 AI 专利时,两套基准要同时满足。
给申请实务的四条建议
一是在交底与撰写阶段明确区分「AI 生成的候选方案」与「经人验证确定的方案」,后者才是申请文件的骨架。二是发明人按实际智力贡献署名,必要时准备贡献说明。三是算法类方案按客体基准撰写:绑定具体技术场景、写清技术效果、避免纯数学表述。四是涉外申请提前核对目标法域的 AI 指引,USPTO 的 AI 相关资源页 汇总了现行指引清单,可直接作为查新入口。
参考来源
- USPTO:AI 主题适格性指引(2024 年 7 月)
- USPTO:35 U.S.C. 101 适格性评估备忘录(2025 年 8 月)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 修改解读(三)——实质审查一般规定
引用均为官方文件或公开报道,访问日期 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