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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晤与电话讨论怎么用才有效?

更新于 2026-11-06 · PATNER 产品团队

简答

会晤与电话讨论是审查程序中与审查员直接沟通的通道,适合焦点集中、文字难以说清的案件;关键在于带着修改方案去谈,并把口头达成的一致落成经双方确认的记录,才谈得上效力。

展开说明

适用条件与基本规则

按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在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会晤或者电话讨论,但不是随时可约:通常以已经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双方对争议问题有了书面基础为前提,由申请人提出请求说明理由,或由审查员约见。程序细节以现行指南为准,官方发布渠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最要紧的效力规则是:电话讨论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审查员会形成记录,经双方确认后视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可以作为继续审查的基础;口头说过但没有确认的内容,等于没有说过。

因此整个沟通的落点不是「谈了」,而是「确认了什么」。谈完不确认记录、不按记录提交修改,等于白谈。

什么时候值得申请

焦点集中在少数几个法条或几条权利要求上,文字往复成本高,比如围绕同一张附图反复解释不清的技术方案,或者对比文件的特征对应关系需要当面拆解。

修改思路需要与审查员实时往复确认,谈完即可提交修改文本,能省一到两轮通知书的时间,这在整体答复策略里是重要变量,可结合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OA)后怎么答复?一起规划。

相反,争点千头万绪、修改方向都没有定论的案件,先做内部梳理再约,否则当面谈不出结论。通知书的类型与应对顺序可先看审查意见通知书有哪几种常见类型?。还有一种常被低估的情形: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出现偏差、并已在通知书中固化成结论,此时书面反复澄清往往不如当面把数据流向演示一遍。

准备清单

会前把争点写成对照表:审查意见的每一项理由、我方的对应观点、拟修改的文本草案,按优先级排序,先谈最可能达成一致的点,留出时间处理硬骨头。

人员与授权:由专利代理师主导,发明人随行解答技术细节;确认代理权限覆盖该案,避免到场后无法代表申请人表态。人数不宜过多,一般三到四人为宜,人一多焦点容易散。

会后当场或尽快核对记录:电话讨论记录要逐条确认措辞,发现偏差及时提出;确认后的记录与修改文本一并向审查员提交,形成完整闭环。会后还要把结论同步给发明人,避免研发侧按旧方案继续迭代。

效力边界与常见误区

确认后的记录只是程序意义上的意见陈述,不改变任何期限义务,答复期限照常计算,不要以为约了会晤就自动获得宽限。

常见误区是把会晤当成第二次答辩主场,只顾输出观点;实务上更有效的做法是带两到三套修改方案去听审查员的反应,把分歧收敛到特征对应关系上,必要时按引证文件逐项核实,方法见审查员引证的对比文件怎么核实?。

参考来源

引用均为官方文件或公开报道,访问日期 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