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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制度的要点?

更新于 2026-11-06 · PATNER 产品团队

简答

韩国发明专利同样是请求审查制,须在申请日起 3 年内请求实审;PCT 国家阶段期限是 31 个月,比多数国家多留一个月缓冲。实用新型自 2006 年起恢复实质审查、保护期 10 年,惩罚性赔偿上限为实际损失的三倍,维权威慑力明显强于多数法域。

展开说明

请求审查制与 31 个月窗口

韩国特许法第 59 条规定,任何人可自申请日起 3 年内请求审查,逾期申请视为撤回。PCT 途径的国家阶段期限是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比常见的 30 个月多一个月;英文文本可以先提交,韩文译文通常在优先权日起 14 个月内或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宽限期内补齐,具体以韩国特许厅现行规定为准。

分案、转换、分离申请另设独立时间窗:在一般期限届满后提交的,须自该申请提交日起 30 日内请求审查,不能沿用母案已用掉的期限。这一条最容易漏,尤其是把韩国当补充布局市场、母案临近 3 年才动手的案子。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操作差异:韩文译文提交得越晚,审查起点被拉得越长,且译文内容会成为权利解释的唯一依据。用英文文本抢申请日没问题,但把译文当作可以「后面再说」的事项,往往在答复第一份审查意见时暴露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

类型选择与相互转换

实用新型只保护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保护期自申请日起 10 年;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恢复实质审查,此前的无审查登记与技术评价书制度已废止,所以韩国实用新型并不是「快速拿证」的工具,审查强度与发明接近。方法、工艺、材料配方不能走实用新型,这是与国内实用新型最大的差别。

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以申请转换,同日申请两条线再择一维持也是常见做法,取舍逻辑与国内同日申请类似,可参照 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怎么操作。转换与分案都要重新计算请求审查期限,切忌按母案的时间表推算。

权项结构与费用敏感度

韩国的官费与权利要求项数挂钩:请求审查费按基础费加每项递增,授权后的年费也按项计算。这意味着从中国、美国照搬十几项权项的文本,在韩国会直接推高全周期成本,精简从属项、把核心限定合并进独权往往更划算。

审查实务上,韩国对功能性限定和手段加功能语句的接受度低于美国,审查员引证密度较高,答复时以「技术效果的可验证差异」为主线比逐条驳斥更有效。权项层次的设计可参考 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怎么拿捏。

另外,韩国对部分申请的权项项数设有额外附加费,多项从属引用、并列独立权项都会叠加成本。以「一项独权加五到八项从权」为基线做结构,比照搬十几项的文本更符合当地审查与费用的双重约束。

维权通道与惩罚性赔偿

韩国侵权诉讼实行三审:特许厅审判院负责无效审判与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其后是专利法院、大法院。侵权诉讼中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现行上限为实际损失的三倍,并在举证困难时允许法院酌定赔偿额,这对权利人明显有利,但主张时须证明侵权故意。

布局节奏上韩国常与日本同批推进:两国在请求审查期限、18 个月公开、实用新型定位上高度相似,差异在 PCT 期限(31 个月对 30 个月)与赔偿力度,可对照 日本专利申请与审查的特点。地域组合的整体取舍见 海外专利布局的地域策略,两国的法条与译文期限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可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网 的成员国立法规汇编。

参考来源

引用均为官方文件或公开报道,访问日期 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