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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抗辩的制度价值与条件?

更新于 2026-11-06 · PATNER 产品团队

简答

先用权抗辩是专利法为「申请日前已独立研发并实施或做好实施准备」的人保留的继续实施空间,价值在于纠正先申请制对在先研发者的不公。成立要件严格:时间、来源、范围三关都要过,且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不能许可、不能扩产。

展开说明

制度定位:有限的共存

我国实行先申请制,专利授予先申请的人而不是先发明的人。若有人在他人申请日前已自主研发出相同技术并投入实施,仅因对方先申请就被禁止继续实施,等于把在先研发投入清零。先用权抗辩就是对这类主体的法定豁免: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侵权,条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全文。

价值要读成「有限的共存」而非「免费许可」:抗辩成立者不能许可他人实施,超出原有范围的部分仍构成侵权。对选择保密路线的企业,先用权是专利风险敞口的对冲工具之一,策略权衡见 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怎么选。

成立条件三关

时间关:实施行为或必要的实施准备须完成于申请日之前,注意以申请日为基准,对方有优先权的还要前推到优先权日。证明时点的材料包括实验记录、图纸版本、样品交付与订单,务必保留原始时间戳。

来源关:技术须为自己研发,或自合法渠道受让、承继而来;从合法取得的产品中经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司法实践一般承认可以主张,但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能主张。范围关: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通常以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或已确定的准备产能为限,扩产前要重新评估,拿不准就按最保守口径执行。

举证要点

举证责任在主张抗辩的一方,证明标准不低:需要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证明当时实施的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孤证很难被采信,研发记录、实施证据、同一性证据要互相印证。

与现有技术抗辩务必区分:现有技术抗辩主张被诉方案属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从而不落入保护范围,没有规模限制;先用权抗辩承认落入保护范围,只主张法定豁免。两路都可用时优先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作退路,证据与赔偿口径见 侵权赔偿基数怎么计算和举证。

企业侧的预防动作

预防比抗辩便宜:立项时做在先权利核查,自研过程留版本化、带时间戳的原始记录并做第三方存证——这既是日后申请专利的素材,也是先用权抗辩的弹药库。研发记录管理制度要明确到人、到节点。

收到 收到侵权警告函(律师函)怎么办 后,先盘点自己是否具备先用权事实,再决定答复姿态;反向也要意识到,对方的在先使用可能构成我方日后维权的天花板,尽调与收购时都要核查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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