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查不只查格式:发明专利初审按细则第 50 条第(一)项核查明显不符合法 2.2、26.5、31.1、33 与细则 20 至 24 的缺陷;实用新型初审范围更宽,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权项得不到支持也会在初审被指出。撰写缺陷大多躲不过初审,别指望留到实审再改。
适用时机定稿前预判初审风险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一)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二)项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0 条第(一)项划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初审范围: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落到撰写层面:说明书的五部分结构与用词规范(细则 20)、权利要求书的形式要求(细则 22、23 等对应条款)、摘要要求、单一性与修改超范围的明显情形,都在初审被核查。
实用新型初审范围更宽。细则第 50 条第(二)项除了同样的文件形式核查,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客体:产品形状构造)、第二十二条(新颖性与创造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公开充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项得到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单一性)、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以及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什么更宽:实用新型不做实质审查,如果初审放水,明显不能授权、明显违背法律的申请会一路走到公告,既坑申请人也污染登记簿。初审替实审多担了一截,这是两条线审查强度不同的制度根源。
这套设计对申请人的实际影响是周期与成本。初审发现的缺陷以补正通知处理:通知书指出缺陷、给出补正方式与期限,申请人补正后回到程序;期满未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面临视为撤回或驳回。一次补正动辄一两个月,多轮补正足以拖垮实用新型「快授权」的全部意义——企业申报项目常常要求授权证书在特定节点前到手,初审缺陷拖延的正是这个窗口。
常见的错误预期有两种。一种是「形式问题留到实审再改」:发明初审就会指出五部分标题缺失、权利要求编号错乱、说明书含广告用语,不会替你攒到实审。另一种是「实用新型没有实审,写差点没关系」:细则第 50 条第(二)项明摆着写入了新颖性、创造性、公开充分、支持要求的明显性审查,2023 年细则修订后实用新型初审口径明显收紧,结构雷同于市售产品、说明书三言两语的申请在初审被指出已不罕见。把初审当作免检通道,是这类预期的共同病根。
初审核查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线: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依赖遗传资源违规获取)与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等不授权客体)的情形。撰写阶段的落点是主题名称与权项内容:主题写成「一种XX诊断方法」「一种金融风控规则」这类第二十五条情形,初审直接指出,没有实审阶段可等。同理,说明书含「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的宣传语、引用非技术文献式的表述,属于细则对说明书用词规范的要求,初审会要求清理。
与相邻规则的联动:五部分结构与标题规范见 DR-SPE-001,说明书用词与禁用语见 DR-SPE-014 相关规则,权利要求形式缺陷(编号、引用、括号)见 DR-CLM-005,实用新型的客体红线见 DR-CLM-004。初审就是这些规则的汇合执行点:撰写阶段把各条自查一遍,初审一次通过;漏掉任何一条,代价都以补正周期和程序风险计价。
怎么写才合规
文件齐备清单核对
提交前对照官方清单逐项点数: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摘要附图(有附图时)、附图,份数页数与清单一致;委托代理的附委托书;费用减缴的附证明。缺件、份数不符是初审补正里最机械也最常见的一类,完全可以在发出前消灭。
五部分标题自查
打开说明书,确认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五个标题齐全、顺序正确、文字规范,名称与请求书逐字一致。特别核对附图说明:有附图就必须有这一部分,附图编号与说明书引用一致。发现写成「发明领域」「技术背景」等变体的,改回规范标题。
禁用语全文清理
检索三类词:商业宣传语(领先、顶级、填补空白、效果极佳)、含糊来源的引用(据说、有人认为)、与发明无关的道德评价。每一处改成技术陈述:写实测数据与对比条件,不写形容词。背景技术引用文献时写明出处与公开内容,不引用无法核实的转述。
权利要求格式自查
逐项检查:编号从 1 开始连续无跳号;每项一个编号、一句权利要求;引用关系用「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且被引用项在先;多项从属未引用多项从属;附图标记加括号使用一致。格式缺陷是初审补正的高发区,逐项过一遍平均只需十几分钟。
客体与明显性预审
发明专利核对主题不属于第二十五条情形、不违反第五条;实用新型逐项加查:主题是否为产品形状构造(对照 DR-CLM-004),说明书公开程度是否足以实现(方法细节缺失的公开不充分风险),权项是否在说明书有支持,方案与已知产品是否有可陈述的区别。自查认为存在明显缺陷的,提交前先改。
补正窗口管理
收到补正通知后立即排期:把缺陷逐条对着通知书的指出部分改正,补正书逐项回应指出的事项,不漏条。补正只针对通知指出的问题与明显的对应缺陷,不趁机做超范围修改。在指定期限内完成,避免期满未答复导致视为撤回;周期敏感的案件把补正日历同步给客户或项目组。
示例:反例与改法
说明书只有「技术领域」「具体实施方式」两个标题,缺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发明内容的内容散落在具体实施方式里。
问题细则第 20 条要求说明书包括五项内容并按顺序撰写、每部分前写明标题。五缺三在初审即被指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须补齐结构与标题,若补正中重组内容导致新增记载,还会牵出法 33 条问题,一次补正变成两轮往返。
改法提交前按五部分模板重排:补写背景技术(引证现有文件)、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附图说明;已收到补正通知的,按指定方式补正,重组内容仅限于对原记载的整编,不添新内容。
权利要求 4 写「所述固定件为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卡扣或所述卡扣的变体」,且通篇编号「1、2、2a、3……」不连续。
问题细则对权利要求的形式有明确要求:编号连续、引用方式规范、多项从属不得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变体」属于含义不确切的措辞,编号 2a 不符合编号规则。这类缺陷初审会被逐条指出,补正周期与授权证书到手时间直接挂钩。
改法改写为「所述固定件为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卡扣」或「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的卡扣」(若 2 为产品项),删除「变体」改为具体结构限定;编号重排为 1、2、3……并同步修正全部引用关系。
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写「本产品性能国际领先,必将引领行业变革,选择我们就是选择放心」。
问题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客观陈述技术内容,商业宣传语与道德评价不属于技术信息,细则对说明书用词有明确要求,初审会要求删除。此类语句暴露的是模板复用痕迹,往往伴随其他抄写残留,审查员会连带提高对全文件质量的怀疑。
改法删除全部宣传语句,改为技术性陈述:「与对比例 1 相比,实施例 3 的散热效率提升 12%(见表 2)」;全文再检索一遍「领先」「首选」「完美」等词,逐一替换为数据或删除。
实用新型申请的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手机支架」,其结构与市售桌面支架完全相同,背景技术也承认「现有桌面支架已广泛使用」,说明书未陈述任何区别。
问题细则第 50 条第(二)项要求实用新型初审审查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本案背景技术自认方案已广泛公开,权项与现有产品无明显区别,属于明显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初审即可能被指出,不必等到任何实审。
改法提交前补足与现有产品的区别结构并写入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区别须真实存在且有技术效果);区别确实不存在的,撤回申请改做改进方案,避免在初审耗损周期并留下驳回记录。
常见误区
- 以为形式缺陷会留到实审阶段统一处理。
- 五部分标题缺失、顺序错乱或用了自创变体标题。
- 说明书名称与请求书名称不一致。
- 权利要求跳号、引用格式错误、多项从属引用多项从属。
- 说明书残留宣传语或道德评价性词句。
- 实用新型按「无实审」放松质量,初审撞上新颖性明显性审查。
- 把疾病诊断治疗方法、智力活动规则写成主题,撞第二十五条。
- 收到补正通知后压着期限不处理,导致视为撤回。
提交前检查清单
- 请求书及各申请文件的种类、份数、页数是否齐备一致?
- 说明书五部分标题是否齐全、顺序正确、文字规范?
- 说明书名称与请求书名称是否逐字一致?
- 全文是否已清理商业宣传语与含糊引用?
- 权利要求编号、引用关系、多项从属规则是否全部合规?
- 发明专利主题是否不属于第二十五条情形、不违反第五条?
- 实用新型是否已自查客体(形状构造)、公开充分、支持与明显新颖性?
- 是否已建立补正响应机制,确保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补正?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