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中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如图……所示」这类引用语;唯一例外是某个特定形状只能用图形限定、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才能写「如图……所示」,且这一例外在实践中极难成立。
适用时机定稿校对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3 对例外作了限定:绝对必要是指发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这条规则与同款禁止插图的规则配套,共同保证权利要求是一份文字自足的文件。
禁止引用语的制度逻辑是权利要求的独立性。权利要求是划界的文件,保护范围由其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如说明书第 3 页所述」「如图 2 所示」把一部分内容推给了说明书或附图,读者要确定范围必须跨文件取材,而说明书是可以修改的、附图是示意性质的,两者都不具备划界文件的确定性。审查实践中,引用语通常以《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不清楚为落点被指出——范围指向了另一个文件,本身就说明权项没有写清。
三个程序的代价各不相同。审查阶段,引用语几乎必然被要求删除并补写具体特征,这是可以直接预见的工作量。无效阶段,「如说明书所述」给请求人送了一份主张:权项依赖说明书内容,范围不确定,这是清楚性无效理由里最好组织证据的一类。维权阶段最致命:法院解释权利要求时,被引用的说明书段落如何参与划界存在解释空间,被告会主张该段是示例而非限定,权利人则主张其为限定内容,争议结果不可控。一处省事的引用语,可能在诉讼里变成整个权项范围的争议点。
例外的口子极窄,滥用是最常见的翻车方式。「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在现代专利撰写中很少真正成立——绝大多数形状都可以用几何要素、尺寸关系、截面形态的文字组合描述出来。写「弹性件如图 5 所示,设置于安装槽内」不是例外,是违规:弹性件的形状完全可以文字描述。真正动用例外时,要有把握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个形状用任何文字组合都说不清。答不上来,就是滥用。
有一个判断误区值得单独指出:很多人把「如图……所示」当作节省篇幅的手段或描述的补充,认为加了文字描述之后再补一句引用无伤大雅。反向检验可以戳破这个想法——把引用语删掉,权项是否仍然完整且可读。若删掉后权项依然成立,说明引用语本来就是多余的;若删掉后权项残缺,说明你把本该写进权项的特征留在了说明书里,需要做的是把特征搬回来,而不是保留引用。
本条与相邻规则的联动关系是:DR-CLM-006 管术语与插图表格,DR-CLM-007 管引用语,两者同出一款条文,共同维护权利要求的文本自足性;DR-CLM-008 给出引用附图的合法形态——加括号的附图标记。三者合起来是一套完整的「权项与说明书、附图的关系」规则:帮助理解可以,参与划界不行。
怎么写才合规
全文检索引用语
定稿时在权利要求书全文里检索这些字串:如说明书、如附图、如图、参照图、参见说明书、所述部分、实施例所述、如……部分所述。每一处命中都要处理:能删的直接删,对应内容缺失的把特征补写进权项。不要只查「如图」,引用语的变体很多。
把引用改为具体特征
「所述结构如说明书第 3 页所述」→ 把该页描述的结构写成权项特征:「所述结构为带两个定位凸台的折边支架,凸台间距 12mm」。「包括实施例 2 所述的散热翅片」→「包括沿底板长度方向等距排列的散热翅片,翅片高 8mm、厚 1.2mm」。原则是权项里出现的技术内容必须以文字写在权项里。
「如图所示」改为标记引用
「一种夹持机构,如图 2 所示」→「一种夹持机构,包括基座(1)、活动臂(2)与压块(3)」。把引用图改成列举特征加附图标记,图还是那张图,但权项靠文字而非靠图成立。附图标记的书写格式按 DR-CLM-008:括号括起、紧跟特征名称之后。
例外动用前先试文字描述
认为自己遇到「绝对必要」情形时,先强制自己做一次文字描述练习:用几何要素、尺寸、截面、连接关系把这个形状写出来。写出来了,例外不成立,用文字版。确实写不出的,在权项中保留「如图 N 所示」的同时仍尽量给出部分文字限定,并在说明书中对该形状作辅助说明,把例外的使用范围压到最小。
删除说明书自检独立性
定稿前做一次心理测试:假设读者只拿到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书和附图,每一项权项能否读出一个确定的技术方案?凡是答案为否的地方,通常都藏着引用语或缺失特征。这个测试比逐条检索更接近审查员和法官的实际视角。
示例:反例与改法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座采用如说明书第 3 页第 2 段所述的结构。
问题直接落入细则第 22 条第 3 款的禁止情形:权项内容通过页码和段落指向说明书,保护范围不确定。审查员会指出该权项不清楚,要求把说明书第 3 页描述的结构写成权项特征;在无效程序中这是现成的不清楚理由。
改法把说明书第 3 页第 2 段所述结构写成具体特征:「所述安装座包括底板与两块侧立板,侧立板与底板垂直连接,两块侧立板相向的板面上各设有两条卡槽」。
1. 一种连接结构,如图 2 所示,包括第一连接件与第二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与第二连接件通过卡扣连接。
问题「如图 2 所示」放在主题名称之后,看起来只是指明图示,实际是让图的全部内容参与理解方案。更常见也更危险的形态是用「如图所示」代替具体描述——卡扣的具体构造完全可以用文字写清,这里的图引用不是绝对必要,属于违规使用。
改法删除「如图 2 所示」,把卡扣构造写成文字:「所述卡扣包括设于第一连接件上的凸钩与设于第二连接件上的卡槽,凸钩卡入卡槽后二者沿轴向限位」。
4.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风道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面为如图 5 所示的曲面。
问题这是典型的滥用例外:导流面的曲率、宽度、走向都可以用文字与参数描述,「无法用语言表达」不成立。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说明该引用的绝对必要性,若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说明,只能删引用补描述,且此时补充描述有超范围争议风险。
改法用文字描述曲面:「所述导流面为自进风端向出风端先收敛后扩张的平滑曲面,其中收敛段沿风向长度为 15mm,扩张段沿风向长度为 25mm,最大收缩处位于距进风端 15mm 处」。
5.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件(4)的截面形状仅能用图形表达、如图 6 所示,其余特征与权利要求 1 相同。
问题这条刻意模仿了例外的表述,但「仅能用图形表达」是断言不是论证。任何截面形状——圆形、C 形、带缺口的环形——都可以用内外径、开口角度、壁厚等参数描述。若确实连「开口宽度 2mm 的 C 形截面」都写不出,那不是语言的问题,而是方案本身没有想清楚。
改法写成参数化描述:「所述密封件(4)为 C 形截面弹性圈,开口宽度 2mm,壁厚 1.5mm,开口朝向安装槽的槽口方向」。
边界与例外
- 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允许使用“如图……所示”
常见误区
- 权项里出现「如说明书第 X 页所述」或「如实施例 X 所述」。
- 主题名称后面直接跟「如图 X 所示」开头。
- 用「如图所示」代替本应写进权项的具体结构描述。
- 在附图中画了关键结构,却在权项里只用一句引用带过。
- 滥用「绝对必要」例外,实际形状完全可以用文字描述。
- 使用「参见」「参照」「参见附图」等引用语变体。
- 引用语与附图标记不加区分,把后者当成了前者的许可。
- 答复审查意见时把特征补进权项,却忘了删掉原引用语。
提交前检查清单
- 权利要求全文检索「如说明书」「如图」「参见」是否零命中(或命中处均属可论证的绝对必要)?
- 每项权项是否在不借助说明书和附图的情况下能读出完整方案?
- 是否存在用图引用代替具体特征描述的地方?
- 若使用了「如图……所示」,能否明确论证该形状无法用语言表达?
- 答复审查意见补写特征后,原引用语是否已删除?
- 权项中引用附图的合法形态(加括号标记)是否按 DR-CLM-008 执行?
- 说明书与附图中被权项「依赖」的内容,是否都已改写为权项文字特征?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