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关系管四件事:只能引用在前权项;多项从属要用「或」择一引用;多项从属不能再作另一项多项从属的引用基础;每条从权都要能沿引用链追溯到独权。任何一条出问题,整体保护范围就无法确定。
适用时机定稿校对引用关系时
法律与审查依据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2.2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2款
引用为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原文;规则库对每条引文做过回底本核验。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3.2.2 从整体角度重申: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两个文件共同构成这一规则的完整依据。
为什么只许引用在前?因为引用的本质是「把被引权项的全部特征并入本文」的缩写。若允许引用在后权项,就出现权项 A 的内容取决于权项 B、而权项 B 又尚未确定的情况,两项的范围互相悬置,读者无论先读哪一条都无法确定任何一条的保护范围。实施细则干脆禁止引用在后,从源头消除循环引用与悬置引用,这是整体清楚要求在结构上的落实。
多项从属必须「择一」:写「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或「根据权利要求 1 至 3 中任一项所述的……」,含义是本条分别与每一个被引权项组成一个完整方案,形成多重保护范围。若写成「根据权利要求 1 和 2」,则变成要求两项的全部特征同时具备,名义上是引用,实质是自行组合出一个未按引用规则成立的新方案,审查中会被指出引用方式不当。多个编号要逐个可数,「1 或 2」可以,「若干前述权项」不行。
多项从属不得作另一多项从属的基础,道理在组合失控:一条多项从属本身已含多重方案,若再被另一条多项从属引用,方案数量按乘法叠加,每条权项到底覆盖哪些组合迅速说不清,整体清楚随之瓦解。细则因此直接禁止「多项引多项」。单项从属引用多项从属不在禁止之列,但引用链每多一环,改稿时出错的面就大一分,实践中通常也尽量少用。
引用关系错误的处理成本集中在修改环节。审查员指出后,申请人要改正引用方式或调整编号;如果此时其他权项已经以原编号为基础撰写,牵一发动全身。更隐蔽的代价在授权之后:引用链断裂的从权(例如引用了一项已在审查中删除的权项)在无效程序中可能被认定保护范围无法确定,直接成为请求人的突破口,而那时已经没有修改的机会。
本条是从属权利要求体系的地基,与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三条规则(DR-DEP-002、DR-DEP-003、DR-DEP-004)分别对应四个禁令中的三个;与数目规则(DR-CLM-021)的联动在于:合并、删除权项重排编号时,引用关系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改号之后必须整体复核一遍。引用表(见下文)是把这些检查机器化的低成本工具。
还有一个反向检验值得做:把每条从权单独抽出来,只看它自己加的限定,问「这项到底比被引权项多了什么」。答不出增量,问题往往不在这一条,而在它的引用对象选错——引用了一项范围重叠或内容过宽的权项,导致梯度不清。引用关系清楚不只是形式合法,还包括每一处引用在梯度上站得住:读者顺着链读下来,每一环都能说出为什么接在这一环上,而不是接在哪一环都行。
怎么写才合规
编号定稿校方向
把全文所有「根据权利要求 N」逐个摘出来,与被引权项编号比对:N 必须小于本条编号。发现引用在后或自引,先判断该权项真正的逻辑位置,调整编号或改写引用对象;不要为了省事只改编号不改内容,编号换位后限定关系可能全部错位。
查多项从属用词
检索引用了两项以上权项的条款,确认用的是「或」或「中任一项」,而不是「和」「以及」「同时」。写成「和」的,改成择一;如果撰写意图就是要求两组特征并存,那它不是引用问题,应改写成在正文中直接列出两组特征的权项,并核对该组合方案本身是否清楚。
排查多项引多项
先标记全部多项从属,再检查有没有任何权项引用了它们,尤其是另一条多项从属。有,则把后者的引用对象改为编号更前的独权或单项从属,或把被引的多项从属拆成若干单项从属。拆分会让项数增加,必要时与数目决策一起做。
沿链追溯独权
从每条最末端的从权出发,沿引用链往上走,确认终点是某条独立权利要求。走到中间出现「引用了不存在的编号」或绕回自身的,即为断链;重接后再核一遍全文编号。断链最常发生在多轮删改之后,引用了早已不存在的条目。
改号后全文重排
增删权项后不要只改当前条:把全文所有引用编号重排,再跑一遍方向、用词、断链三查。实践中大量引用错误发生在「删了权 3」之后所有「根据权利要求 4」忘记改成 3 的场景;重排应当是固定动作,不能靠记忆。
画一张引用表
定稿时画一张表:行是权项编号,列是它引用的编号、是否多项从属、是否被多项从属引用。对照四个禁令看表即能发现引用在后、多项引多项、断链三类错误,比通读文本更快更可靠;这张表也是答复审查意见改写引用时的底稿。
示例:反例与改法
3. 根据权利要求 5 所述的充电桩,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于充电枪上方的防雨罩。
问题权 3 引用在后的权 5,违反「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两项内容互相悬置,任何一条的范围都无法先确定;初审会被指出,需要调整编号或改写引用对象,且修改必须在原记载范围内。
改法将权 3 与权 5 的内容对调编号,使被引的方案在前;或改为「3.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充电桩,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于所述充电枪上方的防雨罩」。
4. 根据权利要求 1 和 2 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阀芯表面设有耐磨涂层。
问题多项引用必须择一,「1 和 2」表示权 1、权 2 的特征全部并存,实质是借引用之名组合出一个新的完整方案,引用方式违法。审查员会要求改为择一引用;若组合本身才是本意,则应重新撰项而不是维持这种写法。
改法4.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阀芯表面设有耐磨涂层。
5.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壁设有缓冲垫。6. 根据权利要求 5 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表面设有散热孔。
问题权 5 是多项从属,权 6 再引用它,构成多项从属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的基础,为实施细则明文禁止;权 6 对应的方案组合数成倍膨胀,其保护范围无法清楚界定,初审必然被指出。
改法权 6 改为「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表面设有散热孔」;若确需覆盖权 2 的方案,写「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传感器……」,必要时把缓冲垫的特征如实并入权 6。
权利要求书共 8 项,权 6 写「根据权利要求 3 所述的装置」,而权 3 在此前一轮修改中已经删除。
问题引用了不存在的权项,引用链断裂,权 6 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这类错误几乎都出在删项后未整体重排;若授权前未被发现,会在无效程序中被直接利用,届时无法补救。
改法权 6 改为引用现存的、与其限定逻辑衔接的权项(如权 2),或恢复被删的权 3;修改后逐条核对全文引用编号,并沿链追溯确认每条从权仍能到达独权。
常见误区
- 删掉或插入权项后,其他权项的引用编号没有同步改。
- 多项从属写成「根据权利要求 1 和 2」而不是「1 或 2」。
- 多项从属又引用了另一条多项从属。
- 从权引用了编号在后的权项。
- 引用链中途指向已删除的编号,终点到不了独权。
- 范围式引用漏写「中任一项」,含义变成多项并存。
- 正文用「如权 1 所述」代替规范的引用句式。
- 引用的权项主题名称与本条不一致,引用后主体错乱。
提交前检查清单
- 每一条「根据权利要求 N」中的 N 是否都小于本条编号?
- 引用两项以上的权项是否都用「或/中任一项」择一引用?
- 是否存在多项从属引用多项从属的情况?
- 每条从权沿引用链是否都能追溯到某条独立权利要求?
- 被引用的编号在当前文本中是否都真实存在?
- 增删权项后是否对全文引用编号做过整体重排?
- 多项从属对应的多个方案,各自是否都清楚完整?
相关规则
本页为撰写方法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撰写与答复请咨询专利代理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