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对 AI 辅助发明的审查态度?
简答
欧洲专利局不因使用 AI 而否定可专利性,审查仍回到技术方案本身: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AI 只能作为工具;方案能否授权,取决于是否具备技术性,且非技术特征不计入创造性。AI 辅助不是驳回理由,但会放大充分公开与发明人真实性的风险。
展开说明
先分清两个问题
欧洲专利局(EPO)对 AI 的态度要拆成两层:一层是发明人资格,二层是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前者是主体问题,答案刚性——2021 年 EPO 法律上诉委员会在 J 8/20 决定中认定,被指定为发明人的机器学习系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同期其他法域给出同向结论:英国最高法院在 Thaler 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 Thaler v. Vidal 案中均持相同立场。
后者是实体问题,答案取决于方案本身。EPO 不会因申请由 AI 辅助完成而拒绝,也没有要求申请人主动声明使用了 AI 工具;审查员关心的是权利要求是否解决技术问题、是否产生技术效果。企业真正要管的是技术性与发明人的真实贡献。
EPO 的实际审查路径
涉及 AI 的申请在 EPO 通常落入「计算机实现的发明」框架。审查分两步:先判断主题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数学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被欧洲专利公约排除,但当方案整体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时不属于排除范围;再按问题—解决法评估创造性,此时非技术特征不贡献创造性,这条口径来自 T 641/00 的既有判例线。公约条文与审查口径可在 欧洲专利局(EPO)官网 按审查指南分区查阅。
落到 AI 场景,能站住的技术效果通常是控制类(对物理装置的调节)、测量类(更准确的检测)、资源类(降低带宽或存储占用)、编码与安全类。单纯「用神经网络替代人工经验」而不指明技术效果,往往被归入非技术特征,创造性论证因此失去支点。
充分公开是另一道实门。公约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AI 模型若只写「经模型训练得到」而不披露数据来源、结构、关键参数与验证方式,遇到效果依赖模型内部行为的方案,容易被质疑无法实现。撰写时应给出可复现的训练与推理细节。
与美国口径的差别
美国走的是司法排除加 101 三步框架,对权项撰写形式高度敏感:抽象概念、自然规律、自然现象三类排除,权项需要「显著更多」才过关。2024 年 USPTO 发布 AI 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资格指引,采用「重要贡献」标准判断自然人是否构成发明人,方向与欧洲一致,但更依赖内部记录举证。
差别在过滤机制而非松紧:EPO 用「技术性加非技术特征不计创造性」连续过滤,结论可预期性相对高;美国先过 101 再谈 102 与 103,权项措辞差一句就可能翻转结论。同一方案两地申请时不必追求文字统一,应按本地审查逻辑分别调整,参见 美国专利申请的 101 与 112 风险怎么防。
实操清单
第一,保留人类贡献记录:谁提出技术问题、谁选定模型与特征、谁判断结果可用,形成带时间戳的文档,出现发明人争议时有据可查。AI 不得列入发明人栏,具体判断标准见 AI 可以写进专利的发明人栏吗。
第二,把技术效果写进方案而不是写在结论里:指明作用于什么装置、改善哪个指标、为什么能改善。第三,多法域布局时把 AI 相关的公开风险前置评估,模型输出、演示视频、论文预印都可能成为现有技术,尤其是同一团队先行发表的会议论文。
第四,涉及人机协作产出的方案,交底阶段就要区分「AI 给出的候选」与「人做的取舍」。前者只能作为工具输出,后者才是发明构思的来源;这条界线在审查阶段往往比技术细节更关键,辅助完成的方案如何界定可参考 用 AI 辅助完成的发明,能申请专利吗。
参考来源
引用均为官方文件或公开报道,访问日期 2026-11-06。